转自:中国中医药网
本报讯(记者伍志成)2025年7月1日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实施8周年。记者近日查询获悉,自2017年7月1日以来,我国现行有效地方中医药法规共55部,其中,省级地方性法规31部、设区的市级地方性法规4部(呼和浩特、南京、凉山、咸阳)、经济特区法规1部(深圳)、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19部。
经梳理,地方综合性中医药法规在立法名称上主要呈现了六种表达方式:“中医药条例”“中医药发展条例”“中医药保护条例”“促进中医药发展办法”“促进中医药传承创新发展条例”“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办法”。地方综合性中医药法规基本围绕总则、中医药服务、中药保护与发展、中医药人才培养、中医药传承、中医药科研、文化传播、保障措施、法律责任和附则等部分进行体例编排的设计,部分地方还设置了中医药产业发展、中医药规范管理、体系与能力建设等内容。地方综合性中医药法规大多(共16部)分为8个章节,体例框架呈现出较高的趋同性,少数(共3部)不分章节;最多的共有8章96条,最少的为21条且未分章节。
地方中医药法规呈现出与中医药法不同的特色制度。明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中医药参与机制,建立中西医协同机制、中医药应急资源储备与保障机制、中医药专家及专业技术人员的应急参与机制;提高综合医院中医药服务能力;牵头构建中医医疗联合体;大力发展中医治未病和康复服务;前瞻性规定中医药信息化建设;重视少数民族医药传承发展;丰富和完善中医药保障措施,推动中医药医疗服务价格和医保政策的优化,设立中医药发展资金或确立投入保障机制。
下一步,相关部门将系统分析地方中医药法规中的特色制度和实施效果,为中医药法修订、中医药传统知识保护条例制定提供理论依据和现实支撑。加强中医药法治人才队伍建设,充分发挥中医药高等院校专家力量,推动其主动参与地方中医药法规的立、改、废、释等研究工作,梳理总结地方立法中的改革举措和有益经验,定期评价分析特色制度的实施效果。同时,督促未出台中医药法规的地区完成相关工作,指导有立法权的城市和民族自治地区制定地方性中医药法规或自治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