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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名举报后,举报人竟接到了被举报单位的“勾兑”电话,反常一幕为何发生?
据上游新闻报道,6月初,漯河的郭先生在河南省应急管理厅安全生产举报微信小程序上,举报洛阳市洛宁县一矿山发生安全生产事故,有人受伤和死亡。18天后,郭先生没等来调查部门的回复,却接到自称是矿山吴经理的电话:“你说举报不实,给你弄点好处费。”更令郭先生没想到的是,洛阳市安防委办公室转给洛宁县政府的“举报信息移送单”出现在被举报对象办公室内,这份移送单上有举报内容及举报者身份信息。
郭先生的举报内容非同小可,涉及矿山的生产事故中,有数人受伤,有1人死亡。对于人命关天的举报线索,按说相关部门应该及时核查举报事项,但该来的调查消息没有等到,却出现了举报者信息被泄露、被“公关”的咄咄怪事。
不惜明目张胆地花钱收买举报人,还美其名曰实现共赢。“大家都是求财”“我们就共赢啊”,把公众的安全关切庸俗化,把安全监督“搞定”,所谓的“共赢”到底想掩盖什么?在这位矿山经理眼中,见钱不见人,关心的不是矿工的生命安危,而是矿山的损失,如此行事未免让人感到寒心。
最为恶劣的,是举报人的信息泄露。举报人在省级举报平台实名举报,本该获得信息保护,但信息泄露不仅辜负了举报人的信任,也损害了政府部门的公信力。 应急管理部《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安全生产举报处理规定》明确,应急管理部门参与举报处理工作的人员应当严格遵守保密纪律,未经举报人同意,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其信息,违者视情节轻重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信访工作条例》也规定,将信访人的检举、揭发材料或者有关情况透露、转给被检举、揭发的人员或者单位,造成严重后果的,依规依纪依法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受理举报的部门有保护举报人的法律责任,这也是举报的基础性制度。然而,信息泄露的源头却指向了内部人士。从举报者向省级部门举报,到层层转至县里,涉及环节较多。理论上,每一环节都存在信息泄露的可能。若基础性制度失守,会动摇安全举报制度的根基,损耗人们对依法举报的信心。
洛阳市应急管理局称在文件移交时对举报者信息做了模糊处理,但为何仍出现了信息泄露?目前的泄露可能指向了洛宁县,对此,当地已成立由公安、应急、镇政府等部门组成的调查组。不讳疾忌医,清除内部害群之马,势在必行。洛阳市应急管理局工作人员表示,“内鬼是谁,我们肯定要查清”,查清后会反馈给举报人,这是较为积极的处理态度。
发挥信访监督作用,促进安全生产,首先要消除举报者的安全顾虑和人身隐患。作为政府部门,打扫干净“门庭”,才好开门迎客、纳谏。而“内鬼”躲在暗处,且多涉及利益捆绑,甚至是背后保护伞,必须除之而后快。查“内鬼”重在打击非法利益链条,而非“见子打子”只追究信息泄露责任。也因此,有必要一案两查,既肃清队伍,也查清矿山事故真相,给举报人和社会一个交代,以实际行动重塑公众对举报机制及应急管理部门的信任。
(红星新闻评论员 文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