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当公司遇上“诈桥”式诈骗|今晚九点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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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7-08 22:05: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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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自:最高人民检察院

赵某通过中介与某典当公司

签订应收账款质押典当借款合同

应收账款最高额质押合同等借款手续

以为万无一失的典当公司

没想到落入“诈桥”圈套

……

为实施“诈桥”(以借钱垫资为名诈骗“过桥”资金)出谋划策并全程参与犯罪过程,被公安机关追捕到案后,却始终拒不交代参与犯罪的事实。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检察院检察官梳理出清晰完整的证据链,在一名犯罪嫌疑人“零口供”、另一名犯罪嫌疑人供述出现反复的情况下,依法以诈骗罪对该案提起公诉。

2024年12月,一审法院经审理,依法以诈骗罪分别判处被告人张某、赵某有期徒刑九年、有期徒刑八年,各并处罚金。二人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日前,二审法院作出裁定,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原判。

利令智昏实施“诈桥”

2023年,赵某因资金短缺,欲出售名下的一套房产用于偿还该房产的抵押贷款及其他债务。因房产之前通过张某办理了二次抵押,房产证在张某处,赵某无法出售。赵某向张某说明卖房还债的想法后,从张某处拿回了房产证。

同年11月,赵某通过中介与某典当公司签订应收账款质押典当借款合同、应收账款最高额质押合同等借款手续,约定由典当公司出资为赵某偿还涉案房产抵押贷款,赵某以应收房款质押,并将用于接收存量房交易托管资金的银行卡交给典当公司保管。以为万无一失的典当公司,没想到落入赵某、张某的“诈桥”圈套。

2024年1月,典当公司按照约定出资48.9万元为赵某偿还房产抵押贷款。同月,赵某以62万元的价格出售涉案房产,除2万元定金外,余款60万元由购房者转入房管局托管资金账户。

同年3月13日,赵某得知可以支取售房款后,立即告知张某。随后,二人到银行将用于接收存量房交易托管资金的银行卡挂失,并补办新卡。当天下午,二人与典当公司的业务员一起前往银行办理取款。其间,赵某趁业务员不备,用新申领的银行卡取走了全部售房款后离开。次日,业务员发现被骗后报警。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后,于同年6月14日将赵某抓获归案。

发现疑点锁定“漏网之鱼”

2024年6月,公安机关以赵某涉嫌诈骗罪提请庐阳区检察院批准逮捕。承办检察官审查后认为,赵某符合批准逮捕的条件,但该案仍存在几处疑点。

“赵某收到60万元的售房款后,为什么当天向张某夫妻转账55万元?挂失银行卡、支取售房款等事项,赵某完全可以一个人办理,为什么张某每次都在现场?”……承办检察官介绍,通过对赵某、张某近半年的银行流水以及日常交往、资金往来等在案证据分析,赵某关于归还张某欠款、邀请朋友帮忙等辩解不合理。

带着疑点,承办检察官在提审中重点围绕张某是否参与诈骗对赵某进行讯问。经反复释法说理,赵某的心理防线被突破,供述是张某传授“诈桥”的诈骗方法并全程参与。之后,赵某主动提交了作案后与张某“复盘”整个作案过程的电话录音。

2024年6月,庐阳区检察院在对赵某批准逮捕的同时,要求公安机关对张某是否涉嫌诈骗罪进一步侦查。

该院充分发挥侦查监督与协作配合机制作用,依据公安机关在补充侦查期间反馈的相关信息,在梳理全案证据后认为张某具有重大作案嫌疑,遂于同年7月向公安机关制发应当逮捕犯罪嫌疑人建议书,要求公安机关追捕张某。

2024年8月,张某到公安机关接受讯问,后被采取强制措施。8月23日,庐阳区检察院依法以涉嫌诈骗罪批准逮捕张某。

声纹鉴定打破办案僵局

张某归案后,一个棘手的问题摆在承办检察官的面前——无论是在侦查阶段,还是审查起诉阶段,张某始终拒不交代参与犯罪的事实,对向其核实的证据均予以否认。同时,赵某对张某是不是同案人员的供述也出现了反复。

为打破办案僵局,庐阳区检察院检察官围绕采集张某声纹并与赵某提交的电话录音进行对比鉴定、调取事发银行监控录像、查清55万元转账资金流向等问题,引导公安机关继续侦查取证。

首先取得突破的是电话录音。经声纹鉴定,录音中对话双方就是赵某和张某。录音中,张某称“如果不是我,赵哥你得不到那么多钱”“你还欠我四五万元”等,与赵某供述的是张某提议“诈桥”,并要求事成之后给其“好处费”等内容相互印证。

银行营业大厅的监控视频显示,张某、赵某在典当公司工作人员的陪同下到银行取钱时,张某故意遮挡业务员视线,从身侧悄悄给赵某递了一张银行卡,完成银行卡替换。随后,赵某用这张银行卡支取了售房款。银行交易记录显示,该张银行卡正是二人当天上午新申领的银行卡。

公安机关在梳理赵某转给张某的55万元时发现,其中17万元被张某留作“好处费”及冲抵欠款,另有20万元经张某的亲友回转给了赵某,剩余款项则让赵某支付了购车的首付款。上述银行流水显示,张某从中非法获利。

“上述证据已经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证明张某是该案的犯意提起者、积极参与者及高额获利者。”2024年9月,庐阳区检察院依法以涉嫌诈骗罪对张某、赵某提起公诉。庭审中,检察官针对性出示客观证据,精准回击张某辩解中不符合逻辑之处。

最终,法院采纳了检察机关的指控意见,于2024年12月作出一审判决。宣判后,二人不服判决,均提出上诉。日前,二审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延伸阅读

“诈桥”式诈骗如何防范?

“诈桥”式诈骗是一种针对“过桥”(即短期拆借资金以解决临时性资金周转问题)资金的精准诈骗手法。该类犯罪目标精准,瞄准的是民间借贷、典当行、小贷公司等对短期高息回报敏感的机构或个人。

梳理该案可以发现,这种诈骗方式的核心犯罪手段是更换银行卡。在提取资金时,行为人想方设法避开被害单位的监管,用新申领的银行卡接收资金后,迅速找借口离开并失联,完成诈骗犯罪。

检察官建议,提供“过桥资金”的机构或者个人要增强自身的防诈骗意识:在开展业务前,要充分核实相关情况,避免陷入诈骗陷阱;在开展业务中,可以通过建立双方共同监管的账户,或使用第三方支付平台的“资金托管”功能等方式,全程加强对资金的监管;在最容易出问题的接收资金环节,应当进一步提高警惕,采取人防、技防相结合的方式,确保资金流向不发生偏移。

来源:检察日报·法治新闻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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