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自:草原云
7月8日,记者从内蒙古自治区民族事务委员会了解到,内蒙古自治区民族事务委员会7月4日印发《关于做好全国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示范单位培育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提出10项工作举措,全面开展全国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示范单位培育工作。
《通知》要求,创建全国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示范单位应至少经过2年的实践探索和精心培育,在组织领导、政策体系、思路举措、制度机制、工作部署、总结评估、宣传教育等方面均形成常态化、长效化的工作模式;要注重对基层地区和单位的工作指导和培育支持,通过培育一大批基层示范典型,拓展民族团结进步创建工作领域,夯实民族团结进步创建工作根基;要坚持人民群众主体地位,实现民族团结进步创建工作各族群众参与、成果各族群众共享、成效各族群众评判,把各族群众的知晓度、参与度、满意度作为培育全国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示范单位的重要指标。
《通知》要求,培育工作要突出“融”的理念,以推进“融在北疆”品牌建设为载体,把挖掘“融”的内涵、深化“融”的举措、讲好“融”的故事作为培育工作重要标准;要坚持“一进一品牌、一进一亮点”的创新实践思路,把拓展创新思路、完善创新机制、打造创新载体、丰富创新内容作为培育工作重要条件;培育对象在深化地区部门联建联创机制上、凝聚全域全民参与创建合力上有主动作为,采取的举措、取得的成效能够真实反映内蒙古在深化民族团结进步创建工作中的质量水平。
《通知》要求,既要培育在深化民族团结进步创建工作中涌现出来的新典型,实现示范典型提质扩容,又要注重对“老牌”示范进行指导培育,鼓励“老牌”示范再创佳绩;要积极挖掘新时代以来内蒙古各行业、各领域、各族干部群众共同守卫祖国边疆、共同创造美好生活的民族团结进步佳话;要结合本地区历史文化、区域定位、发展特点等基础因素和优势资源,确定本地区民族团结进步创建工作整体定位,确保培育对象质量优、特点足。
内蒙古日报·草原云记者:李存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