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苏州市场监管部门围绕全市热点旅游景区、大型商圈、特色餐饮街等区域,依法严厉打击价格欺诈、计量作弊、食品安全、虚假宣传、商标侵权等违法违规行为,切实维护好旅游消费市场秩序和苏州城市形象声誉。
案例一
苏州高新区市场监管局查处苏州恒义和家纺股份有限公司虚假宣传案
苏州高新区市场监管局根据投诉,对苏州恒义和家纺股份有限公司开展执法检查。经查,导购人员、客服人员在销售、售后环节,向消费者宣传其销售的“百余福”四件套产品为“100%桑蚕丝”,但面料实际由“经线100%桑蚕丝、纬线100%粘纤”构成,且水洗标上“纬线100%粘纤”字体明显小于其他内容,该行为与相关标准规定和常识不符,构成虚假宣传的违法行为。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六条之规定。苏州高新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十四条之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作出罚款200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
吴中区市场监管局查处吴中经济开发区城南何偏偏服饰商行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案
吴中区市场监管局根据线索,对吴中经济开发区城南何偏偏服饰商行开展执法检查。经查,店内陈列标注巴黎世家“BALENCIAGA”注册商标鞋、包、帽子产品若干,经商标权利人委托鉴定,上述商品为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产品。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之规定。吴中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之规定,作出没收侵权商品、罚款1315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三
张家港市市场监管局查处张家港市锦丰镇合兴陆云水产店使用具有作弊功能的计量器具案
张家港市市场监管局根据线索,对张家港市锦丰镇合兴陆云水产店开展执法检查。经查,当事人经营场所内有一台未经强制检定的电子计价秤,且该秤具有作弊功能。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九条、《集贸市场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九条之规定。张家港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二十五条、《集贸市场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四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六条之规定,作出没收涉案电子秤、罚款13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四
吴江区市场监管局查处吴江区松陵镇鲈乡果麦烘焙店经营混有异物的食品案
吴江区市场监管局根据投诉,对吴江区松陵镇鲈乡果麦烘焙店开展执法检查。经查,当事人销售的“法式布蕾挞”蛋挞中混有刀片,上述刀片为刻画生面包纹路时使用,店内员工未及时收纳,掉落到下方正在烤制的“法式布蕾挞”中。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之规定。吴江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之规定,作出没收违法所得、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五
张家港市市场监管局查处张家港市锦丰镇吉麦隆超市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案
张家港市市场监管局根据投诉,对张家港市锦丰镇吉麦隆超市开展执法检查。经查,当事人售卖的某商品标签价格为3.90元/瓶,实际销售价格却为4.50元/瓶。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之规定。张家港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三条之规定,作出罚款3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六
太仓市市场监管局查处太仓市沙溪维明点心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案
太仓市市场监管局根据投诉,对太仓市沙溪维明点心店开展执法检查。经查,当事人菜单标注某菜品价格为25元,实际结账单价格为30元,与菜单价目表不符。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第八条之规定。太仓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三条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并作出没收违法所得、罚款300元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