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某(男,2004年生),不得录用为公务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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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7-06 22:56: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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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自:宁波晚报

7月5日,广西桂林灵川融媒体中心发布情况通报称,2004年10月出生的周某拒服兵役受7项惩戒,包括不得录用为公务员,罚款37160元等。

通报全文如下:

周某,男、汉族,2004年10月出生,户籍地广西灵川县大圩镇上桥村人,大学专科毕业班生。2025年2月,经个人自愿报名、乡镇初检、县总检合格、政治考核通过,在入伍前参加了役前教育,并签订了《依法服兵役承诺书》。3月1日被灵川县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批准入伍至陆军某部队服役。入伍后,以不适应部队生活为由,先后向组织递交3次自愿退兵申请、多次强烈要求离开部队。经部队、县兵役机关和亲属多次劝导,周某仍坚决拒服兵役,部队按照拒服兵役作除名处理

为提升依法服兵役工作良好秩序,整肃征兵工作纪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第十章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和《征兵工作条例》第十章第六十七条,以及中央军委政治工作部、训练管理部、国防动员部联合下发的《解决入伍新兵拒服兵役问题暂行办法》(军动2018238号)等有关规定,经研究决定,对周某拒服兵役行为作出如下处罚:

一、将周某纳入履行国防义务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实施联合惩戒,不得录用为公务员或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不得招录、聘用为国有企业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由县委组织部、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县发改委有关单位共同实施。

二、取消周某义务兵优待按照灵川县2025年义务兵家庭优待金标准18,580.00 元的2倍标准 37,160.00元处以经济处罚,收缴上交县财政,列入征兵经费款项。罚款由大圩镇人民政府3个月内追缴后上交县财政局。拒不执行的,依法强制执行。

三、两年内不得为周某办理出国(境)手续,在其户籍信息系统“兵役状况”栏注明“拒服兵役”永久字样,由县公安局实施。

四、两年内不得为周某办理入学、升学手续由县教育局实施。

五、两年内,各金融机构不得给予周某提供有关信贷服务由县财政局通报各金融机构实施。

六、两年内不得给予周某办理经商办企业手续由县市场监管局实施。

七、由县征兵办将周某拒报兵役行为及处罚决定通告至其就读大学、县委宣传部通过新闻媒体、政府网站向社会通报,作为拒服兵役反面典型予以曝光。

近日,

多地发布情况通报,

对个别拒服兵役青年作出相应处罚。

依法服兵役是法律赋予

每个适龄青年的光荣义务,

任何人都不能以任何理由

去践踏法律尊严。

当兵不是儿戏,

拒服兵役后果有多严重?

一起来了解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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