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个维度”审视“辩解”提升办案质效
创始人
2025-07-05 07:26: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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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刑事诉讼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解是法定证据形式,正确对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解,对于高质效办好每一个刑事案件具有重要意义。结合司法实践,笔者认为,对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解,需要从思想认识、时空动态、证据裁判、结果运用四个维度进行全面审视与回应,不断提升刑事案件办理质效。

  从思想认识维度正视辩解,充分认清辩解的现实价值。正视辩解,就是要从思想上充分认识到辩解客观存在的必然性以及辩解的现实价值,为下一步准确判断和有效应对辩解提供足够的思想准备。一是厘清对辩解的模糊认识。辩解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主张自己无罪或罪轻而对定罪量刑情节与后果进行申辩,是刑事诉讼法定证据种类之一。二是消除对辩解的消极心理。本着对案件事实高度负责的态度,办案人员应主动作为,在心理上充分肯定辩解对查明案件事实的作用,充分运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解时机,早发现、早谋划、早应对,以积极心态提前做好谋划并促进诉讼程序顺利进行。

  从时空动态维度剖析辩解,准确研判辩解的具体情况。要透过现象看本质,由辩解的表象弄清其产生的原因,精准研判,方能精准应对。一是多视角出发,尽早尽全发现辩解。辩解发现的时间越早、广度越大、深度越深,越有利于事实的查清,而角色与站位点的差异也会导致审视问题的深度与结论有所不同。因此,在讯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询问被害人、证人,听取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意见,审查书证、鉴定意见等环节,要充分听取有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的意见,必要时要反复听取核对,以便更为准确研判辩解的具体情况,为后续精准办案奠定坚实基础。二是以首次辩解为原点,审查辩解的起因与变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首次辩解以及在此前后的言词证据变化,对收集调取证据以及认定其认罪悔罪表现至关重要。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首次辩解或自述首次辩解的时间为原点,分别向前后延伸,研判其首次辩解前的情势以及首次辩解后每次辩解的时空条件及内容差异,具体内容包括:首次辩解前的供述稳定程度以及首次辩解的时空条件,每一次辩解的具体内容,如辩解经电话通知接受讯问构成自首的,审查电话通知的具体内容以及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当时的心理认知与意志状态。三是由内及外审查辩解的影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辩解,往往会受外界因素影响或内心的不断自我强化,因此,有必要从案内向案外、从涉案人员到案外人员,如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同监室人员、辩护人等知情人员处了解辩解的由来与影响,以便对症下药。

  从证据裁判维度应对辩解,积极构建严密的证据体系。准确、高效、有力地应对辩解,最终要落实到证据问题上。一是全面审查证据能力与证据链条。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辩解包括提请排除非法证据的,不仅要审查辩解本身的合理性、真实性,还需要对其他证据的证据资格与证明力进行审查,并将辩解与全案的证据链条结合起来。审查证据时,既要从侦查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的角度审视,还要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辩护人以及被害人、其他利害关系人的角度审视,还需要从旁观受众的角度审视。二是针对性补强正向证据链条。按照犯罪构成要件,在全面审查证明犯罪事实的证据是否确实、充分的基础上,查漏补缺,特别是对更为常见的主观故意辩解,要通过延伸收集客观性证据、强化主观性证据,强化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主观故意的补强或否定。三是查核反向证据链条。围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解,一方面,要核实在案证据与辩解的关联程度,确定是否存在非法取证;另一方面,开展补查补证工作,核实辩解是否成立或能否予以排除,确定合理怀疑是否已经排除。

  从结果运用维度运用辩解,充分发挥辩解的评价功能。将辩解的认定结果运用到办案过程,就需要充分发挥对辩解的评价功能,让人民群众从对辩解的处置中感受到法理情的统一、感受到公平正义,实现“三个效果”有机统一,进而形成正面向上的舆论导向。一是准确体现辩解对定罪量刑的评价作用。对辩解成立的,应当予以采信,特别是无罪的不得作出有罪认定。对辩解不成立但经补证仍不能排除合理怀疑的,应当作出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利的认定与处理。对辩解不成立且排除合理怀疑的,依法作出处理。二是深刻反思办案全过程质量问题。对客观存在的辩解,要从其产生、变化、应对的全过程反思办案存在的质量问题,举一反三,查纠原因,倒查责任,避免再犯,特别是因为机制不健全、办案人员能力不足带来的质量问题,比如,因办案效率低、经验不足甚至思想认识存在偏差而导致证据未能及时收集甚至灭失,因办案不规范而导致证据收集存在瑕疵甚至非法取证等情形。三是扎实做好开展法治宣传教育。要避免因为案件出现辩解引发群体误解与负面评论,要形成正面向上的舆论导向,就需要坚持把“请进来”“走出去”与“送上门”等宣传教育方式结合起来,通过检察听证、案件庭审、普法宣传等形式,让更多的人民群众以听证员、旁听人、法治宣讲员、普法听众等身份参与其中,让人民群众通过对辩解的评论从每一个案件办理中切身感受到公平正义,进而树立学法知法守法用法的良好氛围。

  (作者为安徽省淮北市杜集区人民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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