锦州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股票进入退市整理期交易的第三次风险提示公告
创始人
2025-07-05 03:07: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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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0190/900952 证券简称:退市锦港/退市锦B 公告编号:2025-083

锦州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股票进入退市整理期交易的

第三次风险提示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锦州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票退市整理期交易起始日为2025年6月30日,预计最后交易日期为2025年7月18日。

●退市整理期届满后5个交易日内,上海证券交易所将对公司股票予以摘牌,公司股票终止上市。

●公司股票将在退市整理期交易 15 个交易日,截至本公告报送日已交易5个交易日,剩余 10个交易日,交易期届满将被终止上市,敬请投资者审慎投资、注意风险。

●公司股票在退市整理期交易期间,公司将不筹划或实施重大资产重组事项。

●公司提请广大投资者及托管券商等市场主体在股票终止上市暨摘牌前及时了结股票质押式回购、约定购回、融资融券、转融通、沪股通等业务。

●对于自股票终止上市暨摘牌后至进入退市板块办理股份登记、挂牌期间到期的司法冻结业务,建议有权机关在股票终止上市日前通过原协助执行渠道提前办理续冻手续。

2025年6月20日,公司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出具的自律监管决定书《关于锦州港股份有限公司股票终止上市的决定》([2025]141号),上海证券交易所决定终止公司股票上市。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本公司股票于2025年6月30日进入退市整理期交易。

一、公司股票在退市整理期间的证券代码、证券简称及涨跌幅限制

(一)证券代码:A股:600190;B股:900952;

(二)证券简称:A股:退市锦港;B股:退市锦B;

(三)涨跌幅限制:首个交易日无涨跌幅限制,此后每日涨跌幅限制为10%。

二、公司股票退市整理期交易起始日及交易期限

公司股票进入退市整理期交易的起始日为2025年6月30日,退市整理期为15个交易日。截至本公告报送日已交易5个交易日,剩余 10个交易日,如不考虑全天停牌因素,预计最后交易日为2025年7月18日,如证券交易日期出现调整,公司退市整理期最后交易日期随之顺延。如公司股票在退市整理期内全天停牌的,停牌期间不计入退市整理期,预计的最后交易日期将顺延。全天停牌天数累计不超过5个交易日。

退市整理期间,公司股票将在上海证券交易所风险警示板交易,首个交易日无价格涨跌幅限制,此后每日涨跌幅限制为10%。退市整理期届满后5个交易日内,上海证券交易所将对公司股票予以摘牌,公司股票终止上市。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规定,个人投资者买入退市整理股票的,应当具备24个月以上的股票交易经历,且以本人名义开立的证券账户和资金账户内资产在申请权限开通前20个交易日日均(不含通过融资融券交易融入的证券和资金)在人民币50万元以上。不符合以上规定的个人投资者,仅可卖出已持有的退市整理股票。

三、退市整理期风险提示公告的披露安排

公司于股票在退市整理期交易首日,发布公司股票已被上海证券交易所作出终止上市决定的风险提示公告;在退市整理期前10个交易日内每5个交易日发布一次股票将被终止上市的风险提示公告;在退市整理期最后5个交易日内每日发布一次股票将被终止上市的风险提示公告。

四、公司股票在退市整理期交易期间公司将不筹划或者实施重大资产重组事宜的说明

根据《上市规则》第9.6.11条规定,上市公司股票进入退市整理期的,公司在退市整理期间不得筹划或者实施重大资产重组事项。

五、其他重要提示

公司提请广大投资者或托管券商等市场主体在股票终止上市暨摘牌前及时了结股票质押式回购、约定购回、融资融券、转融通、沪股通等业务。对于自股票终止上市暨摘牌后至进入退市板块办理股份登记、挂牌期间到期的司法冻结业务,建议有权机关在股票终止上市日前通过原协助执行渠道提前办理续冻手续。

公司指定信息披露报刊及网站为《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有关公司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锦州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7月5日

证券代码:600190/900952 证券简称:退市锦港/退市锦B 公告编号:2025-084

锦州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部分高级管理人员被采取

刑事强制措施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锦州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分别于2024年10月29日、2024年11月2日披露了《关于公司部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公告》、《关于公司部分高级管理人员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56、068)。近日,公司收到辽宁省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通知,公司副总裁宁鸿鹏先生、副总裁曹成先生因有证据证明犯违规披露重要信息罪,已被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决定逮捕。

公司已停止上述人员工作,并对高级管理人员分工进行调整。上述事项不会对公司生产经营造成影响,公司各项生产经营活动正常有序进行。

公司将持续密切关注上述事项的后续进展情况,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公司发布的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锦州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7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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