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 畅凯
本报讯 近日,儋州市人民检察院对一起故意伤害案件提起公诉,被告人赵某某在潜逃九年后终落法网,获刑一年。
2015年1月,在儋州市某工地,赵某某与工友羊某某因工作琐事发生口角。争执中,赵某某随手捡起木棍,朝羊某某左手臂猛击一棍,致其手臂受伤后逃离现场。经鉴定,羊某某左尺骨粉碎性骨折,损伤构成轻伤一级,但未构成伤残。
为躲避公安机关追捕,赵某某次日便逃离海南,不仅更换手机号码,还隐匿至其他省份务工,并对外使用别名。然而,天网恢恢,疏而不漏。2024年11月,民警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某工地将赵某某成功抓获。
儋州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认为,赵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一级未构成伤残,其行为触犯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应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考虑到赵某某存在坦白、累犯、自愿认罪认罚,以及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等量刑情节,检方建议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最终,儋州市法院开庭审理后采纳该建议,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