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一名检察官,我深知每一个案件都承载着当事人对公平正义的期待,哪怕是看似微不足道的小案。而我现在要讲述的,是一起仅涉及25元案件受理费的小案。但正是这25元,释放出了法治化营商环境的大能量,让我深刻体会到司法工作的责任与意义。
运用监督模型发现案件线索
2024年11月1日,天气有些阴冷,我正像往常一样,运用大数据法律监督模型,在海量的司法数据中搜寻那些可能被忽视的细节。我设定了“撤诉案件受理费承担主体”“被告改变行政行为”等12项关键字段,对过往案件进行精准筛查。当翻到浙江某建设有限公司诉永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下称“永城市人社局”)行政处罚一案时,一个细节引起了我的注意。
该案裁定书上清晰地写着:“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25元?多年办案经验告诉我,数额较大或较小背后往往有“故事”。我迅速调取案卷:这起案件源于2023年3月28日,永城市人社局认为浙江某建设有限公司拒绝执行劳动保障监察责令改正决定书,对其作出罚款2万元的决定。但浙江某建设有限公司坚称责令改正决定书内容不实,自己并未拖欠工人工资,所以拒绝接受处罚,并向永城市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撤销该行政处罚决定。法院受理后,永城市人社局迅速成立专项工作组进行核查,最终查明事实,撤销了原处罚决定,浙江某建设有限公司也随之申请撤诉。2023年10月18日,法院裁定准许撤诉,案件顺利结束。
然而,在查看法院行政裁定书时,“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这句话让我心头一紧。问题就在这里!我立刻翻开《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六条明确规定:行政案件的被告改变或者撤销具体行政行为,原告申请撤诉,人民法院裁定准许的,案件受理费由被告负担。在本案中,浙江某建设有限公司撤诉,直接原因是被告永城市人社局主动纠错、撤销了被诉的行政处罚决定,因此,案件受理费依法应由被告永城市人社局承担,怎么能落在作为原告的企业头上?25元数额虽小,却是法律明文规定的权利归属,是企业对司法公平最直接的感知点之一。这一细小的误差,折射的可能是程序正义的缺失和对市场主体权益的漠视。
监督纠正适用法律错误
发现线索后,我一刻也不敢耽误,立即调取了完整的案件卷宗,仔细梳理案件脉络,不放过任何一个细节。同时,我联系到浙江某建设有限公司的负责人,询问他们是否知晓诉讼费用承担的相关规定,以及这25元的费用对企业是否造成影响。交谈中,我能感受到企业对法律规定的了解并不深入,25元数额不大,却关乎企业对司法公平的信任。
为了确保法律适用的准确性,我和同事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六条进行深入研讨,从条文释义到类似案例,逐一分析。经过严谨核实,我和同事们确认永城市法院未按规定将受理费转由行政机关承担,确实应该予以纠正。
2024年11月4日,我院向永城市法院制发了检察建议书,指出案件受理费承担主体错误的问题,督促其依法纠正。同时,考虑到民营企业在法律风险防范方面的需求,我们还向浙江某建设有限公司送达了《民营企业法律风险提示函》,希望能帮助他们增强法律意识,避免类似问题再次发生。
法院在接到检察建议书后高度重视,立即启动纠错程序。2024年11月25日,浙江某建设有限公司顺利收到了被退还的25元案件受理费。两天后,法院又以书面形式对检察建议书进行了答复。
个案经验转化为制度规范
办结此案后,我们深知个案的纠正只是开始,更重要的是通过这起案件推动相关部门的治理升级。在我院的推动下,法院及时组织相关人员对照检查,通报案件承办人,并组织全体办案人员学习相关法律规定,还建立了行政诉讼案件受理费复核制度,要求裁定撤诉案件需由立案庭、行政审判庭、财务部门三方联审,从制度层面杜绝类似问题再次发生。永城市人社局也开展溯源治理,重新制定双向核查机制,规范涉及民营企业的执法行为。
我院将个案经验转化为制度规范,推动建立涉企案件诉讼费“三查三核”流程,同时完善了“智能匹配-异常预警-协同纠错”的闭环工作机制。自2024年10月以来,通过法律监督模型,我院已筛查出7条类案线索,推动制发涉企案件流程监控提示函3份,让更多企业感受到司法的公平公正。
这起小案让我再一次深刻认识到,司法工作无小事。作为检察官,我们不仅要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更要通过案件的办理,推动社会治理的完善,让法治真正成为最好的营商环境,让每一个市场主体都能在公平正义的阳光下安心经营、健康发展。
(讲述人:河南省永城市检察院单衍亮 整理:本报记者刘立新 通讯员张政 胡仲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