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自:河北法制报
本报讯 (张新征 刘彬)“真没想到,法官主动帮我们谈拢了,不用再跑执行程序,省时省力,心里的石头总算落地了!”6月25日,在办理原告杨某与被告牛某的砂石料买卖合同纠纷案中,定兴县人民法院承办法官通过开展“判后督促前置”工作,并积极斡旋,成功促成双方在执行程序启动前达成和解,被告当场履行16000元,原告自愿放弃剩余款项,该起纠纷彻底化解。
2022年12月至2023年8月,杨某按约定向牛某供应砂石料共计134车。然而,牛某在支付部分货款后,剩余款项经杨某多次催要,仍拖欠未付。杨某无奈,将其诉至定兴法院。
案件审理期间,牛某经法院合法传唤,既未到庭应诉,也未提交任何书面意见。法院依法缺席审理,在查明供货事实、欠款金额等关键证据链后,最终判决牛某向杨某支付所欠货款31340元。
然而,承办法官深知一份缺席判决书,尤其对于未到庭的当事人,其自动履行的不确定性大大增加。若按常规流程等待申请执行,不仅耗时耗力,胜诉当事人的权益也可能面临执行不能的风险。为真正实现案结事了,减轻当事人诉累,承办法官打破“坐等执行”的惯性思维,果断启动“判后督促前置”机制,主动出击。
判决生效后,承办法官第一时间尝试联络牛某,通过电话、短信,并多方走访,终于将判决书送达到牛某手中。承办法官并未止步于送达,继续耐心向其阐明判决的法律依据,重点剖析拒不履行将面临的严重后果。
在与牛某接触中,承办法官敏锐捕捉到其并非全然恶意赖账,而是对部分供货细节或结算方式存在模糊认知,加之面临的经济困难,导致其消极应对。承办法官以此为突破口,采用“背靠背”调解策略:一方面,向牛某反复强调法律义务的严肃性和不可推卸性;另一方面,与杨某坦诚沟通,引导其权衡立即实现部分债权与未来执行不确定性的利弊。
承办法官通过持续数日耐心细致的疏导,逐渐融化了牛某心中的坚冰,使其态度从最初的回避抵触转向愿意面对问题、寻求解决方案。
最终,在承办法官的主持和见证下,双方当事人进行了协商,并基于牛某当前的实际履行能力,以及双方对彻底、快速解决纠纷的共同期望,商定出了令双方都满意的执行方案:牛某当场以现金方式一次性支付杨某16000元,杨某则自愿放弃判决书所确定的剩余款项15340元债权。随着现金交付完成,双方握手言和,这起纠纷在执行立案之前便画上了圆满句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