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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6月30日,湖北证监局发布公告,对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经查,长江证券在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推广、客户回访环节存在记录留存不完整的情况。这一情形不符合《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证监会公告〔2010〕27号、证监会公告〔2020〕20号)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以及《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证监会公告〔2020〕66号)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该情况反映出长江证券证券投资顾问业务合规管理不到位,违反了《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33号、证监会令第166号)第三条的规定。
依据《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33号、证监会令第166号)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湖北证监局作出上述监管决定。同时,湖北证监局要求长江证券充分吸取教训,杜绝此类行为再次发生。
若长江证券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不过,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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