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自:法治日报
□ 本报记者 潘从武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口岸经济发展促进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7月1日起施行,标志着新疆在口岸经济法治化建设方面迈出了坚实的一步,为口岸经济的高质量发展提供了法治保障。
增强口岸经济发展动力
据自治区人大常委会预算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副主任刘建伟介绍,新疆现有19个经国务院批准的对外开放口岸(包括16个陆路口岸、3个航空口岸)。近年来,随着丝绸之路经济带核心区建设的加快推进,新疆已逐步形成以口岸为引领、城镇为依托、产业加速聚集、独具新疆特色的口岸经济。 《条例》的出台,有利于营造口岸良好营商环境,提升口岸经济发展水平,更好发挥口岸开放引领作用,助力丝绸之路经济带核心区高质量发展。 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经济立法处处长李跃红说,《条例》作为先行性、创制性立法,对于丰富对外开放载体,构建外向型经济体系,打造新疆高质量发展增长极具有重要意义。 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二级巡视员刘俊美表示,《条例》填补了新疆口岸经济立法空白,为口岸经济的健康发展提供了良好的法治保障,同时也为国家立法积累了地方经验。下一步将以学习贯彻落实《条例》为契机,推进口岸经济高质量发展,促进口岸经济由“通道经济”向“产业经济”转型,更好地服务和融入“一带一路”建设,助力丝绸之路经济带核心区高质量发展。
明确口岸经济发展目标
《条例》明确了口岸经济发展的目标,积极融入国家丝绸之路经济带和向西开放总体布局,深化与共建“一带一路”国家的交流合作,加强与其他省(区、市)的协调联动,在构建以国内大循环为主体、国内国际双循环相互促进的新发展格局中发挥更大作用。 口岸经济发展与政府及相关部门的支持密切关联。《条例》对自治区人民政府,口岸所在地州、市(地)、县(市)人民政府,口岸经济主管部门,口岸管理主管部门以及相关部门的职责作出明确规定,有利于形成政府负责、部门配合,合力高效推进口岸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行政管理体制。 科学规划,建立完善口岸基础设施是发展口岸经济的前提条件,是口岸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基础。《条例》明确口岸发展规划的编制要求,对新疆全区口岸经济发展实施分类指导和规划,推动口岸优势互补、分工协作、错位发展,避免同质化竞争。
强化口岸要素集聚效应
集聚口岸、通道和各类开发开放载体优势,构建特色优势产业体系,有助于提升对外开放水平。《条例》结合新疆独特的区位优势、资源禀赋和产业基础,规定自治区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口岸、通道和各类开发开放载体建设,强化口岸要素集聚效应,形成口岸带动、腹地支撑、边腹互动格局,推动口岸贸易与产业发展、城镇建设互促互动;口岸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立足资源禀赋,完善口岸经济产业布局,推动产业链供应链国际合作,支持境内外、上下游产业联动发展、集群发展,促进区域融合、兵地融合,构建差异化的特色优势产业体系;依托口岸优势,围绕自治区十大产业集群等特色优势产业发展,着力打造对外开放高地;发挥各开发开放平台政策优势,吸引加工贸易、保税物流、跨境电商、外贸综合服务等领域的企业和项目落地发展,推动口岸经济由通道经济向产业经济转型。 口岸经济在共建“一带一路”核心区建设中肩负着重要使命。《条例》从加强对内对外交流合作,健全与其他省(区、市)口岸跨区域合作机制,实现资源共享、优势互补;落实与毗邻国家相关机构的口岸会谈机制,协调推进与共建“一带一路”国家开展海关监管、认证认可、标准计量等方面的合作。
优化营商环境加强服务保障
优化营商环境是促进口岸经济发展的关键要素。《条例》以加强服务保障为抓手,在完善公共服务体系、优化政务服务事项办理流程,落实口岸收费目录清单动态管理及公示制度、规范进出口环节收费行为,推动口岸查验机构整合监管资源、优化通关流程、完善通关服务,加快智慧口岸建设、提升口岸监管和服务的数字化能级等方面,为口岸经济发展营造一流的营商环境。 为了保障口岸安全,《条例》聚焦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建立风险防范机制,构建与高水平开放相适应的安全监管体系。同时,《条例》还在资金、土地、人才、金融等方面规定了一系列保障措施,支持口岸经济高质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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