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自:法制日报
2024年5月,刘某在山西省忻州市保德县人行道正常行走时,被卢某饲养的未拴绳大型犬撞倒,导致左股骨内侧踝骨折、左股骨平台骨折及左前交叉韧带损伤。刘某先后住院治疗6次,累计51天。因卢某拒绝赔偿,刘某诉至法院。
保德县人民法院于2024年11月立案审理,2025年3月依法判决卢某赔偿刘某医疗费等各项损失共计十多万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然而,判决生效后,卢某拒不履行义务,刘某遂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法院立即向卢某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文书,并多次督促其履行义务。被执行人卢某以“无偿还能力”为由推诿,申请执行人刘某则坚持要求一次性付清全部案款。
为切实保障受害人权益,法院执行干警先后组织6次调解,一方面向卢某释明拒不执行的法律后果,另一方面结合其经济状况制定分期履行方案。
近日,卢某赔付刘某十万元。对剩余的赔偿款,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卢某承诺按和解协议履行给付义务,案件以和解方式妥善结案。
本案中,法院依法判决饲养人卢某承担动物致害赔偿责任,并在其拒不履行时启动强制执行程序。执行过程中,法院既彰显法律威严,又通过多次调解促成执行和解,既保障了受害人刘某的合法权益,又兼顾被执行人实际情况,体现司法的刚柔并济,同时警示饲养人须依法履行管理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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