又一财务造假被公开谴责,交易所五年内拒收其上市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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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6-30 19:31: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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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27日,北交所公布了对深圳市高德信通信股份有限公司(高德信,832645)及相关主体纪律处分的决定,因高德信公开发行文件引用的财务数据存在虚假记载,存在编造重大虚假内容的情形,2018年至2021年分别虚增营业收入6,007.36万元、12,386.59万元、13,766.04万元、12,950.53万元,占当期披露营业收入的比例分别为38.11%、59.77%、75.26%、63.27%。北交所决定给予高德信公开谴责、五年内不接受其提交的发行上市申请文件的纪律处分。

同时,公司时任董事长黄永权也被北交所给予公开谴责,五年内不接受黄永权控制的其他发行人提交的发行上市申请文件,认定黄永权五年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监高的纪律处分;其他相关责任人员同样受到公开谴责的纪律处分。

而在今年1月13日,高德信已因财务造假、欺诈发行被深圳证监局处罚,高德信被处以1000万元罚款,5名相关责任人被处以150万元到1300万元不等合计2270万元的罚款,黄永权被采取5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当事人:

深圳市高德信通信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清水河街道清水河社区清水河一路112号智丰大厦1座1201。

黄永权,深圳市高德信通信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时任董事、总经理。

黄志贤,深圳市高德信通信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长。

黄永翔,深圳市高德信通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

袁立雄,深圳市高德信通信股份有限公司时任副总经理、董事。

杨光冉,深圳市高德信通信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财务总监。

根据中国证监会深圳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4〕26号)查明的事实,深圳市高德信通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高德信)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2021年11月3日,高德信向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申请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精选层挂牌。2021年11月9日,高德信公开披露《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说明书(申报稿)》、最近三年及一期的财务报告和审计报告(申报稿)等文件,所涉报告期为2018年至2021年6月。2021年11月24日和12月10日,高德信分别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和2021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将发行申请变更为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后经北京证券交易所两轮审核问询,高德信进行回复,并更新2021年年度报告数据。2022年4月1日,高德信撤回发行上市申请。

高德信公开发行文件引用的财务数据存在虚假记载,存在编造重大虚假内容的情形,2018年至2021年分别虚增营业收入6,007.36万元、12,386.59万元、13,766.04万元、12,950.53万元,占当期披露营业收入的比例分别为38.11%、59.77%、75.26%、63.27%。其中,一是通过深圳市圳通通信有限公司、深圳市昊铭阳网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深圳市盟邦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金利众智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深圳市贝文科技有限公司、广州市昊力泰互联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上海浩明通信科技有限公司等7家公司(以下统称相关公司)虚构商企互联网接入、数字电路等服务业务,2018年至2021年分别虚增营业收入1,318.29万元、5,651.01万元、7,593.02万元、6,865.57万元;二是通过伪造用户数据等方式虚增家庭宽带业务收入,2018年至2021年分别虚增营业收入4,689.07万元、6,735.58万元、6,173.02万元、6,084.96万元。

高德信上述行为,违反了《北京证券交易所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审核规则(试行)》(2021年10月30日发布,以下简称《上市审核规则(2021年发布)》)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二款,《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2021年10月30日发布,以下简称《上市规则(2021年发布)》)第1.5条、第2.1.7条的规定。

黄永权作为高德信的实际控制人、时任董事、总经理,策划并组织实施财务造假行为,签字保证公司证券发行文件真实、准确、完整,违反了《上市审核规则(2021年发布)》第二十一条的规定,系对公司违规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黄志贤作为高德信时任董事长,是公司信息披露的第一责任人,对公司证券发行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主要责任,签字保证公司证券发行文件真实、准确、完整,违反了《上市审核规则(2021年发布)》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系对公司违规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黄永翔作为高德信董事、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签字保证公司证券发行文件真实、准确、完整,知悉相关公司部分对外付款由高德信审批,未对相关年度前十大客户或供应商涉及相关公司、高德信收入大幅增长等异常情况予以必要关注和核查,未勤勉尽责,违反了《上市审核规则(2021年发布)》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系公司违规行为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袁立雄作为高德信时任副总经理、董事,分管家庭宽带业务,签字保证公司证券发行文件真实、准确、完整,知悉相关公司部分对外付款由高德信审批,未对相关年度前十大客户或供应商涉及相关公司、高德信收入大幅增长等异常情况予以必要关注和核查,未勤勉尽责,违反了《上市审核规则(2021年发布)》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系公司违规行为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杨光冉作为高德信时任财务总监,签字保证公司证券发行文件真实、准确、完整,未对公司收入利润变化、资金流转等异常情况予以充分关注和有效核查,未勤勉尽责,违反了《上市审核规则(2021年发布)》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系公司违规行为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在纪律处分事先告知过程中,高德信及黄永权、黄志贤、黄永翔、袁立雄提出以下申辩理由:黄志贤、黄永翔就行政处罚事项已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申请并获受理,应暂缓实施纪律处分。杨光冉提出以下申辩理由:杨光冉对高德信财务造假行为不知情,不应作为处罚对象;任职期间已勤勉尽责,无法核查财务真实性。

根据违规事实和情节,结合当事人的申辩情况,本所认为,一是根据《北京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措施和纪律处分实施细则》相关规定,本所可以根据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监管对象的违规事实,并实施相应的纪律处分。提起诉讼不影响纪律处分的实施。因此,对高德信及黄永权、黄志贤、黄永翔、袁立雄的申辩意见不予采纳。二是杨光冉系深圳证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的高德信违规行为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作为财务负责人应保证财务数据的真实、准确、完整,不知悉不属于免责理由,提供的证据未能证明其已勤勉尽责。因此,对杨光冉的申辩意见不予采纳。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经北京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通过,根据《上市规则(2021年发布)》第11.5条、第11.6条,《上市审核规则(2021年发布)》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以及《北京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措施和纪律处分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的规定,本所作出如下决定:

一、给予深圳市高德信通信股份有限公司公开谴责、五年内不接受其提交的发行上市申请文件的纪律处分,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二、给予黄永权公开谴责,五年内不接受黄永权控制的其他发行人提交的发行上市申请文件,认定黄永权五年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纪律处分,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三、给予黄志贤、黄永翔、袁立雄、杨光冉公开谴责的纪律处分,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上述主体如对本纪律处分决定不服的,可根据《北京证券交易所复核实施细则》相关规定,在收到本纪律处分决定书之日起15个交易日内向本所申请复核。

北京证券交易所

2025年6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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