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自:扬子晚报
全款买的房子,住了多年才发现房主另有其人。“房屋买卖”的背后,竟是一场持续五年的骗局。近日,南京雨花台区法院审结一起诈骗购房款案件,被告人被判刑。
肖女士在2016年7月经朋友介绍认识了刘某,对方自称有渠道可以低价购买经济适用房或拆迁安置房,手上正好有几套不错的房源。经过实地查看,肖女士看中了一套经济适用房,当即决定找刘某帮忙买下这套房子。在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时,刘某称房子买卖需要经过操作,让肖女士提前在空白合同上签字,再由他去房产交易中心办手续盖章。所谓的购房手续办理完毕后,肖女士按约全额支付了房款,刘某也交付了房屋、购房合同和购房发票,并承诺两年之后即可办理房产证。
两年后,肖女士催促刘某尽快办理房产证,但刘某称政策变了,需要等到购房满五年才能办理。待五年之期已满,刘某依然找各种理由拖延办理。肖女士起了疑心,经查竟发现该房屋的房主另有其人,且房主从未授权刘某卖房。肖女士这才知道自己被骗了,于是报了案。案件移交到法院后,法院查明,2016年6月至2024年2月间,被告人刘某虚构自己有能力帮助他人低价购买经济适用房、人才房或者拆迁安置房,把事先租赁的位于南京市多个小区的20余套房源通过中间人介绍,分别出售给被害人肖女士等30余人,骗取钱款共计2000万余元。在交易过程中,刘某交付的购房合同、购房发票均系伪造。同时,在骗取了被害人购房款后,刘某还会劝说对方将房屋委托给自己对外出租,从而用同一套房屋再次骗取购房款。
法院判决被告人刘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诈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依法判处被告人刘某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同时责令被告人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
法官提醒,假房东、一房多卖、伪造房产证等“房骗”现象层出不穷。购房者要通过正规渠道,选择信誉良好、资质齐全的房屋中介机构进行房产交易;购房前,要求卖房人提供身份证、不动产证、购房合同、购房发票等材料,仔细核实对方身份、房屋产权的真实性,也可前往不动产登记中心核实房源信息;签订房屋合同时,务必明确书面条款,若有变更需签订补充协议,避免口头约定;支付定金、首付款、尾款等大额资金,要通过银行或第三方资金监管账户支付,确保“钱房两清”;在拿到房产证后,最好到房屋产权交易中心查看该房屋产权证的真实性。
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 任国勇 通讯员 廖丹 张瑶
校对 陶善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