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日报评论员 何若
被人打了能还手吗?还手一定是“互殴”吗?刑事领域有正当防卫,治安管理处罚领域是否也有正当防卫?
6月27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表决通过的新修订的治安管理处罚法,将上述疑问一一解开。
新修订的治安管理处罚法明确公民对不法侵害行为有权采取防卫性措施,增加规定:“为了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行为,造成损害的,不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不受处罚;制止行为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较大损害的,依法给予处罚,但是应当减轻处罚;情节较轻的,不予处罚。”这意味着,治安管理领域以立法形式确立了正当防卫制度。
这项新规具有很强的现实针对性。众所周知,刑事领域的正当防卫案件并不鲜见。近年来,司法机关依法认定、正确适用刑法的正当防卫条款,办理了一批正当防卫案件,释放了“法不能向不法让步”的鲜明态度。电影《第二十条》艺术化呈现的案例,原型就是检察机关办理的正当防卫案件。
相比之下,在治安管理领域,由于治安管理处罚法长期缺乏对应条款,“正当防卫”的认定仍然存在模糊地带。实践中,“各打五十大板”“和稀泥”式的执法普遍存在,“还手即互殴”甚至成为默认逻辑。比如“山东淄博张女士案”,张女士遭店内醉汉刘某三次挥拳殴打,拿起啤酒瓶反击。公安机关认定刘某寻衅滋事,张女士却因致刘某轻伤被行政拘留和处以罚款。张女士提起行政诉讼,经一审、二审、监督申请共历经五年,最终,山东省高院再审认定,张女士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
类似案件频发,充分说明缺乏明确的法律规定不仅可能导致公民在行使自卫权时面临法律风险,甚至挫伤社会正义感。因此,正当防卫不应是刑事法律独有制度,不应是只有到了“罪与非罪”的地步才被激活,在民事司法领域、治安管理领域同样适用。
所谓“礼失,而求诸野”。法律不断完善的过程,离不开每一位勇于维护自身权益的“张女士”,也离不开围绕一个个案件付出努力的很多人。一定程度上,这次治安管理处罚法的修订,也就是在“求诸野”,对体制机制进行优化,更好体现法律的初心。让法律为防卫不法侵害撑腰,就是对社会大众朴素期待的最好回应。
“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法律的权威也在于实施。”法律法规进一步明晰只是第一步,到具体的司法实践中,相关方面能否真正改变“谁能闹谁有理”“谁死伤谁有理”等思维惯性,以“天理国法人情”的统一为行为准则,同样是重中之重。
比如,5年前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依法适用正当防卫制度的指导意见》就明确提到,“对于不法侵害是否已经开始或者结束,应当立足防卫人在防卫时所处情境,按照社会公众的一般认知,依法作出合乎情理的判断,不能苛求防卫人。”换句话说,就是要“设身处地、将心比心”地考量防卫人的心理状态,拒绝“事后诸葛亮”式的苛责,避免裁定陷入“悬浮”。唯有如此,法律才能与公众的正义直觉共鸣,激励公民更加勇于对抗不法。
法律的终极目标,是传递价值导向。厘清正当防卫的是与非、罪与罚,不断减少模糊地带,是对“恶”的威慑,更是对“善”的捍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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