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维协同保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有效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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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6-28 07:17: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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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作为农村集体经济的重要载体,在推动乡村振兴、实现共同富裕中发挥着重要作用。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提出,“发展新型农村集体经济,构建产权明晰、分配合理的运行机制,赋予农民更加充分的财产权益”。今年中央一号文件也明确要求,“因地制宜发展新型农村集体经济,不对集体收入提硬性目标,严控集体经营风险和债务。持续深化农村集体资金、资产和资源管理专项治理”。5月1日起正式施行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有利于我们以法治的方式进一步保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健康发展。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作为我国首部专门规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运行的法律,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规范运行、成员权益保障以及农村集体经济的发展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也为激活农村资源要素、发展新型农村集体经济提供了法治保障。法律的生命在于实施,为充分实现该法的效能,亟需在立法完善、执法优化、司法保障及配套支持等方面构建系统化、精细化的对接机制。

◆立法衔接:构建协调统一的法律规范体系

作为规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基础性法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的实施,需有效融入并理顺现有法律体系。鉴于与农村集体经济相关的条文散见于民法典、土地管理法、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等法律法规,部分规定可能有交叉之处,为确保新法落地并发挥预期效能,需要对相关法律法规进行系统性衔接与协调,为新法的顺畅运行奠定坚实的法治基础。

此外,需从省级层面制定相应配套的法规与制度,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的相关规定进一步细化落实。一方面,细化成员身份确认的具体规则,在现有法律框架下,结合地方实际,制定更具操作性的成员界定、登记、变动管理细则。另一方面,细化财务与收益分配制度,如制定示范性的财务管理制度、会计核算办法、收益分配方案指引,规范公积公益金提取比例、成员分红规则等。最后,明确相关的扶持政策,将法律中关于财政、税收、金融、土地等扶持原则,转化为可申请、可操作的具体项目、优惠条件和办理流程。

◆执法强化:健全权责明晰的监督管理机制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的有效实施,有赖于强有力的执行与监督。这就需要构建权责清晰、运行高效、监管有力的执法体系,确保法律设定的各项规则真正转化为治理效能和成员福祉。

首先,实现执法主体及其职责法定化,明确各级农业农村部门为主要的行政执法和监督指导部门,赋予其在组织登记、章程备案、财务审计、资产监管、违法违规行为查处等方面的具体职权和执法手段,如检查权、责令整改权、行政处罚建议权等,同时厘清其与乡镇政府、自然资源、市场监管、财政、审计等部门的职责边界,建立信息共享与执法协作机制,如联席会议制度等。其次,提升基层执法能力,一方面对基层执法人员开展系统性法律知识、财务知识、审计技能、纠纷调解技巧培训,另一方面推进执法标准化,比如制定统一的执法流程、文书范本和自由裁量基准,减少随意性。最后,完善监督与问责机制,一是建立健全内部层级监督和外部社会监督机制,对执法不作为、乱作为进行问责。二是对重点领域进行常态化监管,如集体“三资”领域监管方面,实现资产资源登记、交易、监管信息化、透明化;财务审计监督方面,可以推动建立由县级农业农村部门主导或委托第三方实施的、对集体经济组织特别是规模较大或涉及重大项目进行定期财务审计和主要负责人离任审计的制度;收益分配监管方面,监督指导集体经济组织依法依章制定并执行收益分配方案,重点防止违规分配、侵占挪用集体收益。

◆聚焦服务:构建高效权威的纠纷化解体系

随着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深化,涉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纠纷日益增多且类型复杂。在司法实践中,诉讼主体地位落实难、涉农案件受理范围不清、纠纷解决渠道不畅等问题,可能会成为制约集体经济发展和成员权益保障的痛点难点。这就要求我们构建一套适应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特点、运行高效、裁判权威的司法保障体系。

首先,明确诉讼主体资格与类型,明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具有独立的特别法人地位,可以自己的名义作为原告或被告参与民事诉讼,明确成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的诉讼代表权产生程序。探索在特定情形下,如理事会、监事会怠于行使职权损害集体利益时,符合条件的成员提起代表诉讼的程序。其次,统一司法裁判尺度。一是明确受案范围,建议相关部门出台司法解释,明确法院受理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纠纷的具体类型,如成员资格确认、股权纠纷、侵害集体资产权益、收益分配、组织决议效力等。二是统一法律适用标准,如统一关于“成员权利”“集体资产范围”“民主程序合法性”等关键问题的标准。最后,构建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一是充分发挥乡村调解组织、乡镇司法所、行政调解在化解涉集体经济组织纠纷中的前端作用;二是加强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能力建设,提升仲裁机构专业能力,充分发挥土地承包仲裁机构在涉农纠纷中的重要作用;三是完善诉调对接、司法确认程序,赋予非诉调解协议强制执行力,从而促进行政调解、涉农仲裁、司法裁判等的有效衔接和融合,强化涉农纠纷实质有效化解。

◆融入生活:夯实法律落地的社会基础

法律的有效实施不仅依靠制度设计本身,更依赖于广泛的社会认知、必要的能力支撑和持续的实践探索。普法宣传能有效提升各方主体的法律素养与规则意识,资源投入是组织规范运行和功能发挥的物质基础,信息化手段可显著提升治理效能。因此,夯实这些支撑保障,是确保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真正融入乡村治理实践、激活集体经济内生动力、实现立法目标不可或缺的社会基础工程。

首先,开展深入精准的普法宣传工作,在普法对象上,实施分层次的普法,对县乡干部、村干部、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进行系统性的法律培训,使其成为“法律明白人”;对于普通成员,则采用通俗易懂的语言,为其解读核心权利(如土地承包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收益分配权等)以及关键义务。在普法内容上,聚焦重点内容,如宣传组织的法人地位、成员权利义务、集体财产保护、民主管理程序、监督救济渠道等。其次,加大资源投入与能力建设,各级财政应安排专项资金,支持集体经济组织规范化建设、信息化平台运维、人员培训、法律顾问聘请等,同时,鼓励引进懂经济、善经营、会管理的专业人才参与集体经济运营。建立稳定的集体经济组织财会人员队伍并加强培训。最后,深化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平台应用,探索将其功能拓展至成员管理、股权管理、线上议事(如对重大事项进行线上预表决)、财务公开、政策信息发布等,提升治理效率和透明度。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的有效实施是一项系统工程。唯有在法治框架内激发农村集体经济的内生动力,在协同治理中保障集体与成员的双重权益,方能将法律条文转化为促进乡村振兴的磅礴动能,让广大农民在集体经济的壮大中共享发展红利。

(作者单位分别为中共三明市委党校、福建省农业农村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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