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88249 证券简称:晶合集成 公告编号:2025-038
合肥晶合集成电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开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于2022年5月9日出具的《关于同意合肥晶合集成电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954号)同意,合肥晶合集成电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首次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501,533,789股。公司每股发行价格19.86元,募集资金总额为9,960,461,049.54元,扣除发行费用236,944,589.63元后,募集资金净额为9,723,516,459.91元。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本次公开发行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于2023年4月26日出具了《验资报告》(容诚验字[2023]230Z0099号)。
募集资金到账后,公司已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管理,公司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具体情况详见2023年5月4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晶合集成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科创板上市公告书》。
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公司于2024年12月30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终止部分募投项目并变更募集资金至其他募投项目的议案》,同意终止募投项目“微控制器芯片工艺平台研发项目(包含55纳米及40纳米)”,并将该项目拟投入募集资金变更投向至其他募投项目“28纳米逻辑及OLED芯片工艺平台研发项目”,同时授权公司管理层及其授权人士办理开立募集资金专用账户及签署募集资金专户存储监管协议等相关事宜。该议案已经2025年5月28日召开的2024年年度股东会表决通过。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上海证券交易所(www.sse.com.cn)披露的《晶合集成关于终止部分募投项目并变更募集资金至其他募投项目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02)、《晶合集成2024年年度股东会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25-030)。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公司于近日开立了募集资金专户,并按照规定与银行及保荐人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三方监管协议”)。公司本次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开立情况如下:
■
三、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签署主体
甲方:合肥晶合集成电路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合肥科技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七里塘支行
丙方: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二)主要内容
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分别为20000515418466600000057、20000515418466600000164。
截至2025年6月23日,专户20000515418466600000057余额为53,026.04万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后照式CMOS图像传感器芯片工艺平台研发项目(包含90纳米及55纳米)等募集资金投向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
截至2025年6月23日,专户20000515418466600000164余额为0万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28纳米逻辑及OLED芯片工艺平台研发项目等募集资金投向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定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周玉、李义刚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三日前)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丙方。
6、甲方1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甲方应当及时以邮件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三次未及时向甲方或丙方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任何一方未履行本协议项下义务的,应当依法承担违约责任。
10、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本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因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保荐机构变更等原因提前终止的,甲方应当自协议终止之日起一个月内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协议。
特此公告。
合肥晶合集成电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6月28日
上一篇:书写时代要同频共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