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 在司法实践中,因琐事争执引发的伤害案件,经常面临“证据不足不起诉”与当事人“杀人偿命”观念的冲突。本文通过三起典型案例,展现检察机关在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后,如何实现案结事了。这些案例既坚守“证据裁判”法治底线,又通过“领导包案”等机制传递司法温度,实现政治效果、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的统一。
司法实践中,有一类非常棘手的案件:双方当事人因小事发生争执,拉扯之间有人受伤甚至突发疾病去世,基于朴素的“杀人偿命、欠债还钱”观念,受伤一方要求追究对方的刑事责任,但办案却因证据不足无法批捕起诉,受伤方便会到检察机关申诉、信访。如何让受伤方理解法律规定?如何保障受伤者的合法权益?记者日前采访到这样三起案件——
“六尺巷”的智慧
化解宗亲纠葛
“千里修书只为墙,让他三尺又何妨?”2024年4月23日,海南省检察院副检察长王庆民在该省临高县检察院12309检察服务中心接访时,用清代“六尺巷”的典故,苦口婆心地劝解对簿公堂的一对亲戚。
在王庆民面前,68岁的陈某金与丈夫的堂弟符某智相对而坐——一道辣椒地的围栏,让这两家血脉相连的宗亲反目成仇,更让腰伤未愈的陈某金奔波申诉了半年。
事情发生在2023年11月,村民符某智与陈某梅(陈某金的儿媳)因辣椒地围栏的位置争执不下。
“你们家的围栏多占了我们家的地!”双方各执一词,从口角之争升级为肢体冲突。陈某梅喊婆婆陈某金帮忙,就在陈某金伸手拽住符某智胳膊的瞬间,符某智反手致陈某金摔倒。经鉴定,陈某金腰椎压缩性骨折,构成轻伤二级。随后,公安机关以符某智涉嫌故意伤害罪将该案移送至临高县检察院审查起诉。
临高县检察院副检察长吴斌审查案件时发现了问题:“根据刑法和相关司法解释,认定构成故意伤害罪需证明行为人具有伤害故意。陈某金是劝架还是助阵?符某智是故意推倒陈某金,还是为挣脱导致陈某金摔倒?其行为性质不同,会直接影响对符某智推搡意图的判断。”
吴斌介绍,推搡、撕扯等轻微暴力致伤,需结合双方关系、冲突起因综合判断是否为故意,而现有证据难以证明符某智是采取什么方式、以什么力度致使陈某金倒地,考虑到两家系五服内宗亲,且冲突源于土地纠纷,难以认定伤害故意。最终,检察机关依法作出存疑不起诉决定。
“不讨个说法,我决不罢休!”2024年初,腰伤未愈的陈某金在家人搀扶下走进海南省检察院第二分院申诉。该院普通犯罪检察部主任张晖拿着《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耐心解释:“定罪证据达不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标准,检察机关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临高县检察院的处理正确,我们决定维持。”
案件虽尘埃落定,但双方当事人的矛盾仍未化解,陈某金也未获得经济赔偿,她瘦弱而又步履蹒跚的身影一直在张晖脑海里浮现。“案子结了,伤者利益却没有得到保障,能否启动司法救助?”张晖思索着。
该院将情况报告海南省检察院后,海南省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张毅当即指示“要解法结,更要解心结”。该院决定启动领导包案机制,并指派副检察长王庆民前往临高县办理该案。
踏勘辣椒地界桩、走访村民、向村委会了解涉案土地权属,王庆民进一步调查核实案情。
联合接访时,王庆民先向陈某金解释:“人们对案发现场说法不一,证据链确实有缺口。”又转而向符某智说:“你推倒嫂子不赔礼道歉,法理人情都说不过去。”同时,他还结合“六尺巷”的故事,深入浅出地讲宽容谦让、不争小利的道理,双方的火药味逐渐消散……
符某智起身鞠躬,并对陈某金说道:“嫂子,对不住!看病的钱,我一定想办法凑出来!”他当场掏出5000元交给陈某金。得知还可以申请司法救助,陈某金家人直言治病的钱有着落了……随后,陈某金及家人签署了息诉罢访承诺书,两家人的关系终于恢复了。
与人争执后猝死
对方该担何责
2025年4月,广西壮族自治区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杨正根(右一)接待信访人。“杨检察长,你这一句‘今天我就是来听你说心里话的’,让我憋了一年的委屈终于有了出口。”2025年4月19日,在广西壮族自治区兴安县界首镇和平村调解室,申诉人张某琼面对接访的广西壮族自治区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杨正根,泪水夺眶而出。
2024年3月,张某琼的父亲张某寿与素不相识的蒋某宽因打牌发生争执推搡,很快被围观群众拉开。然而,就在蒋某宽离开现场两三分钟后,张某寿突然倒地,经抢救无效死亡。法医鉴定意见显示,张某寿系因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猝死。
事后,公安机关以蒋某宽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提请兴安县检察院批准逮捕,但检察机关全面审查后作出了不批准逮捕的决定。
“我们无法接受这个处理结果!”张某琼强烈质疑对父亲死因的解释。为寻求“真相”,她多次前往桂林市检察院反映情况,情绪十分激动。兴安县检察院将该案列为重点关注案件,并层报广西壮族自治区检察院。
经前期调阅原案侦查卷宗、检察卷宗,全面细致审查事实认定、证据采信、法律适用等情况,2025年4月10日,杨正根接手此案后,带领工作专班全力推进案件办理,并决定此次下沉接访时围绕案件核心难点——蒋某宽的推搡行为与张某寿的死亡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进行透彻的法理剖析。
“蒋某宽承认与你父亲发生争吵并推搡,但周围证人都证明他们很快便被拉开,鉴定意见也证实你父亲体表只有轻微挫擦伤,死因是急性心脏病发作,没有证据证明你父亲遭受殴打导致死亡。”杨正根向张某琼解释道。
杨正根进一步向其阐释法理情:“按照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逮捕必须符合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等严格条件。我们理解家属的悲痛,但检察办案必须坚守证据和法律,不能以情感或猜测代替法律判断。”
理解了不批捕的原因后,张某琼的心结解开了一半,但她仍有委屈:“那我们之前提起民事诉讼,法院为什么判他赔偿呢?这不说明他有错吗?他现在既不道歉也不赔偿,我们实在咽不下这口气!”
“这是另一个层面的问题。”杨正根随即解释道,“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是两套不同的法律评价体系。法院认定蒋某宽的推搡行为是你父亲情绪激动、心脏病发作的诱发因素,存在一定的过错,因此判决其承担相应民事赔偿责任,这于法有据。他不履行判决,则是另一个法律问题,检察机关一定会加大监督力度,督促法院尽快执行到位。”
听到这里,张某琼点了点头。杨正根继续宽慰张某琼:“遇事不能被情绪压倒。缠访闹访更解决不了问题,反而会让自己陷入被动。家里有实际困难,检察机关也会帮助解决。”
设身处地的关怀融化了张某琼心中的坚冰,她长舒一口气后在息诉罢访承诺书上签名:“您把法理和道理都讲透了,我心服口服。”
考虑到张某琼母亲身患尿毒症、心脏病等多种疾病,家庭生活陷入困境,广西壮族自治区三级检察院联动,为其发放司法救助金。兴安县检察院还协调当地民政部门减免了张某琼父亲的殡葬费用,协助其母亲办理了低保和大病医疗临时救助。心理咨询师也持续为张某琼提供心理疏导,帮助这个历经创伤的家庭重拾生活信心。
刑事追责证据不足
不等于民事无责
2024年4月,江西省萍乡市检察院党组副书记、副检察长荣剑(左二)接待申诉人。盛夏的江西省萍乡市湘东区麻山镇桃源村,山林绿意浓如酒,一束束阳光射入林下,照亮若隐若现的林地边界。“绿色是希望的象征,却成了两家人多年积怨的导火索。”回顾案件办理过程,萍乡市检察院普通犯罪检察部检察官向澜深有感触。
胡某甲与胡某乙同住一村,两家因林地树木归属权发生冲突。2023年2月17日,胡某甲与胡某乙父亲再次发生争执,随后,胡某乙带着姐姐胡某丙、外甥胡某丁来到现场。争执过程中,胡某甲见对方人多,声称将返回住所拿刀,胡某乙、胡某丙、胡某丁上前阻拦,双方由言语交锋升级为肢体冲突。待村干部拉开后,胡某甲已经因为左脚受伤无法行走,经鉴定为轻伤一级,伤残等级评定为十级。事后,胡某乙、胡某丙、胡某丁向胡某甲赔偿医药费3万元,胡某乙等3人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公安机关取保候审。
当案件移送至萍乡市湘东区检察院后,一个关键问题摆在面前:胡某甲的轻伤究竟是谁造成的?
“我们审查案卷、组织公开听证,并联合多方力量进行调解。”湘东区检察院检察官姚姿说,“现有证据既无法锁定具体致伤人,其脚踝处受伤的形成过程是否系自身导致也难以排除合理怀疑。这种为摆脱或防御的轻微暴力,不宜认定为刑法上的故意伤害行为。”最终,检察机关依法对胡某乙等3人作出存疑不起诉决定。胡某甲不服,向检察机关提出申诉。
由于该案涉及数个家庭,当事人积怨已久,引起江西省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丁顺生的关注。
“申诉人的权益是否得到保障?邻里矛盾能否真正化解?”丁顺生全面了解案情,并组织刑事检察、控告申诉检察部门资深检察官共同“会诊”,围绕事实认定、证据采信、伤害因果关系、法律适用等焦点深入论证。
“我们调阅了所有卷宗,实地复勘冲突现场,逐一复核关键证人证言。”萍乡市检察院检察官告诉记者,他们数次通过接访、电话沟通,用通俗易懂的语言向胡某甲解释为何证据不足不起诉。
“刑事追责证据不足,不等于民事无责。”检察官告诉胡某甲,“因冲突受伤产生的损失,你们可以通过民事诉讼进行主张。”随后,胡某甲依法提起民事诉讼。一审法院审理后,认定胡某乙应对冲突升级负主要责任,判决其承担80%的赔偿责任,赔偿胡某甲14万余元。胡某乙上诉,二审法院终审维持原判。
“严格依法办案、不枉不纵是化解该案矛盾纠纷的关键。”事后,江西省检察院控告申诉检察部主任李浩总结道,“我们实地走访案发现场,复核关键证据,严把事实关、证据关和法律适用关,在此基础上引导双方回归民事诉讼轨道解决纠纷,既维护了申诉人的合法权益,也赢得了其对司法机关的信任,真正实现案结事了。”
(本报记者谷芳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