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下月起正式施行。此条例旨在切实保障房屋使用安全,维护广大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条例明确禁止了一系列危害房屋安全的行为,如擅自改变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违法搭建建筑物或构筑物等。这些禁止行为的出台,将有效遏制房屋使用过程中的安全隐患,提升房屋的整体安全性。相关部门将加强监管力度,确保条例得到严格执行,为福建省的房屋安全管理工作提供坚实的法律保障,让居民住得安心、放心。
26日,福建省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召开《福建省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新闻发布会,介绍有关情况并答记者问。
据介绍,《条例》将于7月1日起施行,填补福建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制度的空白。《条例》共9章74条,不仅建立“省统筹、市主导、县落实”的三级责任体系,还制定住建、自然资源、应急等18个部门职责清单制度,破解多头管理、权责不清的难题。
在强化房屋使用安全防范措施方面,《条例》设置危害房屋使用安全的禁止性行为和处置方法。禁止损坏或者擅自拆除、变动房屋基础、梁、柱、楼板、承重墙、外墙等建筑主体、承重结构;损坏或者擅自变动抗震、消防、人防等功能设施;擅自超过原设计标准增加房屋使用荷载;违法搭盖建筑物、构筑物,擅自挖掘地下空间;擅自设置设施、障碍物,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违规存放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等危险物品;影响毗邻房屋使用安全的改造与施工;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危害房屋使用安全的行为。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承接前款规定禁止情形的勘察、设计、施工等工程。
《条例》规定,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房屋使用安全日常巡查,发现危害房屋使用安全行为的,或者接到投诉、举报、其他部门移送线索的,应当及时到现场核实处置。确认属实的,应当责令停止施工、恢复原状,采取维修加固等措施消除安全隐患。拒不停止危害房屋使用安全行为的,可以依法采取查封、扣押等相关措施。
《条例》还规定,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和施工人员以及其他单位、个人,不得拒绝、阻挠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进行房屋装饰装修的,应当按照规定告知物业服务人;无物业服务人的,应当及时向业主委员会或者村(居)民委员会报告。房屋装饰装修不得危及房屋及共有部分安全和相邻房屋安全。出租房屋的,不得为增加租住人数,擅自改动房屋承重结构和拆改室内设施,危害房屋使用安全。(记者 赖志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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