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自:扬子晚报
扬子晚报网6月26日讯(记者 郭一鹏) 随着高考成绩公布,广大考生和家长们迎来了紧张而重要的志愿填报环节,有的考生和家长为了确保能够顺利进入理想的大学,花费重金寻求“专业”的志愿填报指导,由此引发的纠纷也屡屡出现。6月26日,记者从中国裁判文书网上看到,云南省宁蒗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刚刚公布了一起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涉及高考志愿填报。
判决书上显示,2023年6月29日,李某甲、李某乙(甲方)和当地一家公司(乙方)签订了《2023年高考志愿填报荣帆教育服务协议书》。协议约定,该公司为李某乙提供填报志愿服务,为李某乙录取到全省统招全日制计划内公办院校好、较好的专业,李某乙一方支付该公司务费15000.00元。《协议》第七条费用是否退还的约定为:乙方需于2023年9月1日前确定甲方报读的学校于2023年11月1日前确定甲方的专业,否则视为乙方违约,需于1日内向甲方全额退款。同日,尹某某在《协议》落款处向李某乙出具收据,收到其支付的服务费15000.00元,同时承诺:“如乙方未能让甲方报读上述合同约定的学校及专业,本人自愿作为乙方退款的连带责任担保人,担保乙方向甲方全额退还。甲方有权直接向本人主张退还责任”。
按照约定,该公司需保证李某乙的录取学校为曲靖某某学校、或某医药高等专科学校临床专业。不过,李某乙最终未能成功报读上述学校及专业。据悉,李某乙一方多次和尹某某协商退费,结果一拖再拖,始终没有退还服务费。为此,李某乙一方将尹某某及公司告上法庭。
法院审理认为,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本案主张李某甲、李某乙判令被告某某公司、尹某某返还服务费15000元的请求,因经原、被告双方签订了《2023年高考志愿填报荣帆教育服务协议书》,约定了相应的权利和义务,被告未按约定履行为原告提供填报志愿服务的行为,违反了法律规定,构成了违约,依法应当承担按照合同约定向原告全额退还服务费15000元的民事责任,因此,原告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被告尹某某收取了原告的服务费,并承诺“担保乙方向甲方全额退款,甲方有权直接向本人主张权利退款责任”,依法应当承担向原告退款的民事责任。被告某某公司与原告签订了《协议》,在《协议》上加盖了公章,依法应当与被告尹某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某某公司、尹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也未向本院提供书面证据及答辩状,应视为其放弃答辩、举证、质证及辩论的权利。最终,法院一审判决被告尹某某退还原告李某甲、李某乙服务费15000元,被告云南某某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校对 陶善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