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证监局关于对湖北龙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林美云、林娜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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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6-26 18:36:07

湖北龙辰科技及林美云、林娜因信披违规遭湖北证监局警示

近日,湖北证监局发布公告,对湖北龙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辰科技”)及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林美云、董事会秘书林娜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经查,龙辰科技存在未按规定及时披露重大交易事项的违规事实。2022年6月23日,公司子公司安徽龙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购买了一条BOPP电容薄膜生产线,交易价格高达852万欧元。然而,公司未及时履行董事会审议程序,也未及时进行信息披露,直至2025年5月27日才补充履行审议程序并披露该事项。

龙辰科技的上述行为违反了《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91号)第三条第一款,《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90号)第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

同时,林美云作为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林娜作为公司董事会秘书,未按照相关规定履行勤勉尽责义务,对公司上述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

湖北证监局依据《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91号)第四十五条第四项、《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90号)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对龙辰科技、林美云、林娜作出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公告提醒相关人员应充分吸取教训,加强证券法律法规学习,杜绝此类行为再次发生。若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相关方可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值得注意的是,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此次公告发布时间为2025年6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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