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的王先生”晒判决书:知名女星败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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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9-02 14:24:32

昨天(9月1日),网友“深圳的王先生”发文晒判决书,显示刘晓庆330万借贷纠纷案二审败诉。

据大河报报道,近日,记者从当事人王先生处获悉,其与刘晓庆珠宝(宁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刘晓庆珠宝公司)的民间借贷纠纷迎来最新进展。2026年8月31日,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民事判决,驳回刘晓庆的上诉请求,追加其为被执行人。

公开资料显示,刘晓庆1950年10月出生于重庆,是中国内地女演员。代表作有《小花》《瞧这一家子》《芙蓉镇》《原野》《武则天》等。

这场民间借贷纠纷始于6年前。王先生称,他于2020年以个人名义出借给许某(刘晓庆珠宝公司法人)、刘晓庆珠宝公司共330万元,还款日期为2021年3月30日。彼时,刘晓庆尚担任该公司股东,并于2021年4月退出该公司。

后因索要借款无果,王先生将许某、刘晓庆珠宝公司诉至法院,法院判令该珠宝公司以及许某向王先生履行付款义务。在进入强制执行程序后,因许某名下无财产可供执行,遂执行终结。

此后,王先生于2025年申请追加刘晓庆(原股东)、宁波晓庆企业(合伙企业)为被执行人,法院裁定追加宁波晓庆企业为被执行人,驳回了追加刘晓庆为被执行人的申请。王先生不服,再提起上诉。

2025年5月,王先生实名举报刘晓庆偷税漏税。同年8月,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第四稽查局发布情况通报称,经查,未发现举报所反映的涉税问题。

2025年11月,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就此案作出一审民事判决,支持原告诉请追加刘晓庆为被执行人,在未实缴出资340万元范围内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补充清偿责任的诉求。

后刘晓庆上诉,2026年8月31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据判决书,刘晓庆辩称其系被该公司法人许某欺诈、冒用身份,自始不知情,另外,其与涉案公司的基础法律关系为形象代言合作,并非实际持股、经营的股东。

二审法院认为,现有证据未显示刘晓庆曾就股东身份提出异议或采取撤销登记等救济措施,其作为工商登记公示的股东,依法应对外承担股东义务。

其次,股东出资义务系法定责任,不因股东是否实际参与公司经营或是否被欺诈而免除。刘晓庆确认其未实缴出资,且在公司已负大额债务的情况下以0元对价转让股权,该行为客观上导致公司资本充实性受损,损害债权人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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