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一博的授权,2万就能买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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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19 00:51: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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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王一博起诉莆田鞋”登上热搜。

多家媒体援引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的公告报道,艺人王一博以肖像权侵权为由,将莆田来了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莆田来了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莆田来了”)及其法定代表人曾少君,以及全国多个有关的个体工商户告上法庭。

该公告称,该案预计于9月2日在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中国新闻周刊检索发现,在话题登上热搜后,该开庭公告已被删除。

曾少君则对中国新闻周刊介绍,自己去年花费2万元从一家名为河南微马文化产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河南微马”)手中购买了王一博的影视剧照。当时对方曾表示:用就行了,有问题我们来帮你善后。

“绝对侵权”

去年,在一些短视频平台上,陆续出现了有关于鞋类品牌“莆田来了”的开店、探店短视频。网友在视频中发现,该品牌在店面宣传、购物袋上,都使用了艺人王一博的照片形象。

王一博的形象“露出” 图/视频截图

当时,莆田来了的招商手册上亦有王一博的形象。在蓝鲸新闻采访询问王一博究竟与莆田来了是什么关系时,有工作人员介绍称:“我们签约了(王一博),也可以说是代言人吧。因为我们花的费用不是上千万、几百万的这种,我们只能在店堂里面的一些POP(商店内部用于促进消费的现场广告形式)可以使用,这个广告要根据我们的画面来,不能乱改。”

事实上,王一博在2021年就成为运动品牌安踏的全球首席代言人,绝无可能代言莆田来了。

彼时,王一博工作室曾对外明确回应:“绝对侵权!”

在开庭信息被发布至网络后,中国新闻周刊多次联系王一博方面,截至发稿时未收获回复。

企查查信息显示,莆田来了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成立于2021年7月,注册资本50万元,经营范围主要为互联网销售、鞋帽零售和批发等。曾少君于2021年7月26日至2022年5月5日任该公司法定代表人。

另外,曾少君现任莆田来了投资有限公司(成立于2023年12月,注册资本88万元)法定代表人。

王一博 图/UNIQ-王一博微博

“花2万元买的”

8月15日,中国新闻周刊联系到曾少君,对方明确表示,自己从来没有对外宣称过王一博代言过自己企业的品牌。

曾少君表示,自己去年从河南微马花2万元购买了王一博电影《热烈》的影视剧照。当时河南微马方面曾表示,是从某影视公司拿的授权。

“去年在购买这个授权的时候,我还查了这家公司(河南微马)的记录。当时,这家公司没有任何被起诉的记录,是比较好的资质。”曾少君说。

中国裁判文书网的一则判决书显示:去年底,动画电影《熊出没》出品方华强方特曾起诉多个工商主体著作权侵权,河南微马作为第三人出现在判决书中。

判决书显示,某影视公司并未向任何主体授权使用《熊出没》影视作品动漫形象,从未与河南微马公司签署过包括《战略合作框架协议》在内的任何协议,也从未向其出具《授权申明书》,相关公章均系伪造。经向警方报案,河南微马因涉嫌“合同诈骗罪”被立案侦查。

中国新闻周刊发现,判决书中的“某影视公司”与河南微马向曾少君销售时所称一致。

8月18日,中国新闻周刊联系该影视公司人士,了解相关电影《热烈》中王一博肖像权授权一事,对方表示并不清楚此事。

采访中,曾少君向中国新闻周刊出示河南微马与自己签订的合同与一份授权证书。证书显示,授权范围线下包括但不限于实体店,手提袋,公司宣传画册,易拉宝展架,人形立牌,店内视频播放等。宣传用语推荐使用包括但不限于《热烈》电影联合宣发、联合品宣等宣传用语,严禁在宣传物料上使用“形象代言”“形象大使”“首席体验官”等。

得到“授权”后,曾少君使用王一博的“影视剧照”组织设计了海报,并发给了全国各地的加盟商作为参考,当最终印有王一博形象的购物袋等物料设计出来以后,相关图片视频就流传于网络,引发了巨大非议。

曾少君表示,当时已经意识到了相关问题,于是删掉了所有的物料,不敢继续使用。

今年被起诉后,曾少君才通过查询发现,河南微马出现“经营异常”,已成为被执行人,另有不少案件“在身上”。

曾少君表示,自己与河南微马购买授权有聊天记录,还有汇款的对方公户账户,自己和对方所有的合同、材料的证据都有,正准备应诉,但目前尚不清楚王一博方面的索赔诉求。

“其实我们确实是没有去使用(形象代言的称谓),如果有使用产生收益,我该赔钱也得赔钱是吧?”

企查查显示河南微马已显示经营异常且成为被执行人 图/企查查

被骗了,也要认罚?

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文娱体育法律研究中心主任丁涛对中国新闻周刊表示,若曾少君所述为真,有受欺诈之嫌,“但即便如此,想要完全免责也几乎不可能”。

丁涛表示,此类涉嫌诈骗的案件事实上时有发生,不法分子会利用中小企业法律意识较为欠缺,以及贪图便宜的心态,进行话术包装行骗。

不法分子利用明星肖像权进行诈骗分为两种,一种为虚拟事实诈骗。如前文判决书中所称,河南微马通过伪造公章等形式进行欺诈活动。

另一种则是部分企业、个人先通过合法方式获得了某些影视作品在特定时期(如宣发期)内授权使用的剧照,但违反合同规定进行授权销售。

在丁涛看来,相关企业应对市场代言行情有所关注,有合理的审查义务,有合法、完整的授权链条直至明星本人。

“当今,明星代言都非常谨慎且价值不菲,仅仅几页纸的合同进行剧照授权完全不合商业逻辑和常理,行业内几乎不可能将上映很久的影视作品剧照用于对外授权。因此,相关企业还需更多了解娱乐业的基本商业惯例和规则。”

丁涛指出,影视剧照本身,同时涉及著作权和肖像权。其中前者通常归属影视制片公司,后者属于剧照中的可识别自然人,即明星本人,属于人格权。

“相关案件中,剧照的授权链条是否完整是关键问题。即使是通过合法渠道获得影视剧照版权,也不等于自动获得剧照中明星肖像权授权,更不能直接认为就可以用于商业代言等活动。”丁涛表示,“肖像权具有对世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使用。现实中,若要将影视剧照用于商业,尤其是可能让公众认为明星与产品品牌存在合作代言等关系时,仍需获得明星本人的肖像权授权。或是根据相关协议,于影视作品宣发期内采取贴片或植入等形式。未经授权将其用于商业宣传,同样构成对明星肖像权的侵害。”

对于“未产生收益”的说法,丁涛表示:“即便未产生实际营业流水,但含有明星的剧照若用于线上推广、招商手册等环节,通常也会被法院认为具有营利目的。”

记者:叶珠峰(chinanewsculture@126.com)

编辑:胡克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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