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00万租金给了为何“打了水漂” 法院:恶意串通逃避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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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6-21 00:2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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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租人明知出租人某公司经营状况恶化,被法院列为被执行人,却仍将300余万元房租转入对方个人账户,这样的租金支付是否有效?近日,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这起租赁合同纠纷作出维持一审的终审判决,认定被告的“非常规付租”行为无效。

2018年7月,某纤维公司(出租方)与某材料公司(承租方)签订《房地产租赁合同》,约定将其名下若干厂房及附属设施出租给某材料公司使用。

2019年3月,崇川法院因某银行与某纤维公司、杨某(某纤维公司法定代表人)纠纷,裁定查封、拍卖、变卖被执行人某纤维公司名下房产,其中包含已出租给某材料公司的厂房。随后,崇川法院张贴腾房公告;同年6月,纤维公司与材料公司签订《协议书》,明确因厂房将被拍卖,纤维公司同意将2021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0日的租金转为保证金,后续租金正常支付。但2020年9月,崇川法院受理对纤维公司的破产清算,破产管理人向材料公司送达通知,要求其腾退厂房,并将租金汇入管理人账户。

后破产管理人将材料公司诉至海门法院,称截至诉讼时材料公司仍占用厂房,且未缴纳租金,要求支付租金。材料公司辩称,已向纤维公司时任法定代表人杨某指定的个人账户转账307.7万元,履行了2019年7月18日至2021年2月9日的租金支付义务。

海门区法院认为,材料公司早已知晓纤维公司经营严重恶化,执行法官多次就腾房事宜与被告电话沟通,已明确原租赁合同无法继续履行。材料公司若需支付租金,即使未收到协助执行通知,也应向纤维公司账户支付,而非按杨某指示转入其个人。

法院认为,材料公司的行为导致租金既未作为纤维公司财产被执行,也未作为破产财产由管理人接管,实质是逃避法院执行、破坏司法秩序,损害债权人利益。因此,其对纤维公司租金的支付无效。材料公司不服,向二审法院提起上诉。南通中院经审理维持了原判。

【法官说法】

承办法官介绍,根据民法典,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本案中,纤维公司已进入破产程序,材料公司作为承租人,本应向管理人清偿债务并配合腾退,却将钱款汇入法定代表人个人账户,明显违反市场主体应有的审慎义务,该支付行为无效,已支付的300余万元后续可另行处理。

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 任国勇 通讯员 季哲迪

校对 胡妍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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