套路贷组织为何构成涉黑犯罪?
创始人
2025-03-23 20:01: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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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我们来看一个案例:套路贷组织为何构成涉黑犯罪?

2016年10月,韩某经与曹某等4人商议,合伙租用办公场所,未经批准设立小额贷款公司,共同出资对外非法放贷。

2017年夏天,韩某给其公司起名为金某空放,在非法放贷过程中,多次对逾期未还的借款人暴力讨债,逐步发展为黑社会性质组织。

韩某负责公司总体运营,决定放贷业务,管理公司账务,指挥他人催收,拥有较强的决策权及管理权,系该组织的组织、领导者。

曹某等4人系放贷公司的合伙人,在韩某的带领下非法放贷、暴力讨债,多次积极参加该组织的违法犯罪活动,系该组织的积极参加者。

管某作为韩某从事放贷业务的引路人,明知该组织从事非法放贷、暴力讨债,仍予参与,系该组织的一般参加者。

该组织为了索要欠款,多次通过夹击身体敏感部位、喷辣椒水、踩脚趾等恶劣手段,有组织地实施了一系列违法犯罪活动:多次使用暴力手段非法拘禁多名借款人;为谋取非法利益,采用暴力威胁手段,以索要高额利息、滞纳金等费用为由,逼迫借款人写借条,以此敲诈勒索;在敲诈未果后,纠集多人对借款人财物进行打砸,故意毁坏他人财物;在暴力讨债过程中多次强拿硬要借款人财物,深夜强行进入借款人住宅。

该组织还通过喇叭喊话、门上喷漆、发送暴力讨债视频等方式向借款人施加压力,吸引群众围观,扰乱社会秩序。

在放贷过程中,设定高额滞纳金及罚息,肆意认定违约、擅自垒高债务、伪造银行流水等手段,将“套路贷”手段及暴力讨债相结合,从而最大限度地牟取非法利益。

2016年10月至2018年1月,该组织非法放贷105人次,放贷金额3064400元,非法获利1131050元,尚有本金489400元未收回。

上述获利除部分用于公司日常运营、维系组织发展、房屋及车库租赁、购买车辆等外,其余部分由组织成员按出资比例伙分。

(其他犯罪事实略)

案发后,法院以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等7个罪名,对韩某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六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五十万元,罚金人民币九万元,剥夺政治权利三年。

(其他被告人的定罪量刑情况略)

什么是“套路贷”?

“套路贷”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假借民间借贷之名,诱使或迫使被害人签订“借贷”或变相“借贷”“抵押”“担保”等相关协议,通过虚增借贷金额、恶意制造违约、肆意认定违约、毁匿还款证据等方式形成虚假债权债务,并借助诉讼、仲裁、公证或者采用暴力、威胁以及其他手段非法占有被害人财物的相关违法犯罪活动的概括性称谓。

判定黑社会性质组织应从四个基本特征入手。

一、黑社会性质组织具有组织特征。

其一般可以表现为人数较多,有明确的组织、领导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组织结构较为稳定,层级分工较为明确,组织纪律较为严明,犯罪据点固定等。

本案中,有6名被告人涉及黑社会性质组织违法犯罪活动;韩某在公司运营、账务管理、业务谈判、债务催收中起着主导作用,是金某空放的创建者、非法放贷的决策者、暴力讨债的召集人;曹某等4人是金某空放合伙人,共同对外出资,获取利益,多次参加违法犯罪活动,均系骨干成员;韩某等人租用写字间作为金某空放的办公场所,是被告人日常工作的聚集地、非法放贷的实施地及暴力讨债的策源地;该组织自成立以来,形成固定的放贷模式,共同实施暴力讨债行为。

二、黑社会性质组织具有经济特征。

其通常表现在有组织地获取经济利益,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组织成员之间经济往来频繁,具有一定的经济互助性;组织将部分收入用于违法犯罪活动。

本案中,自2016年10月至2018年1月,该组织在放贷过程中巧立名目,通过收取高额利息、上门费、服务费、中介费、保证金、滞纳金及罚息等费用,非法获取经济利益,豢养组织成员,维护组织稳定,壮大组织势力。

三、黑社会性质组织具有行为特征。

其表现在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多次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

本案中,该组织为了索要欠款,由韩某及组织成员以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共同实施了非法拘禁、寻衅滋事、敲诈勒索、故意毁坏财物、非法侵入住宅及诈骗等一系列违法犯罪活动。

四、黑社会性质组织具有危害特征。

其表现在通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称霸一方,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形成非法控制或者重大影响,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

本案中,该组织通过违法犯罪活动,逐步形成一个以韩某为首的非法组织,侵犯他人人身财产安全,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使群众安全感下降,严重破坏了当地经济、社会生活秩序。

综上,韩某等6名被告人已具备了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四个特征,形成了黑社会性质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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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忠民律师,湖南省邵阳县人,1997年7月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其后分配到国家检察机关工作八年,2005年至今从事律师工作,主要从事刑事辩护、刑事合规和企业危机管理工作,尤其擅长职务犯罪、经济犯罪案件辩护。

其每年亲自承办的案件一般不超过10件。不过,凡是其亲自承办的案件,必亲力亲为,全力以赴,把辩护工作落到实处,力争把每一件案子办成经典案例。

执业二十年以来,办理过厅级、处级、科级等领导干部、公务员职务犯罪案件数十件,办理过企业老板、高管经济犯罪案件数十件,绝大多数都实现了预期的辩护目标,深受客户好评。

现任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刑民行交叉法律事务部副主任、刑事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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