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认定集资诈骗罪的非法占有目的?
创始人
2025-03-19 17:20:43

今天我们来看一个案例:如何认定集资诈骗罪的非法占有目的?

2019年7月,陈某利用其实际控制的某实业公司,对外宣传公司经营“洗码”业务,宣称投资者当天以投资金额的95%存入,次日起每天以投资金额的5%返还,20天返还本金,40天返还投资金额的两倍后出局。

为鼓励发展团队,吸引公众投资,公司设立趴点费和服务费:趴点费是按每天入单金额的5%至10%奖励团队领导人;服务费是介绍他人投资业绩在11万元以上的,分别给予介绍人每单每天20元至100元不等的奖励。

陈某等人通过微信自媒体、口口相传等方式,虚假宣传公司运作阿胶产业、“洗码”业务,但并未实际开展生产经营。

经审计,2019年7月25日至9月21日,陈某吸收公众资金共计6500余万元。

在公司没有任何盈利的情况下,陈某将大量资金用于购买虚拟币、发放员工工资等,致使3600余万元集资款不能返还。

案发后,因陈某不提供存放虚拟币的账户及密码,公安机关无法查清虚拟币的下落。

最终法院以集资诈骗罪,判处陈某有期徒刑14年,并处罚金50万元。

忠民律师认为,法院的判决是正确的。

本案中,在公司无任何盈利的情况下,陈某用吸收的资金发放高额服务费、趴点费,属于“集资后不用于生产经营活动”。

在资金链断裂后,陈某转移大量资金购买虚拟币,且拒不交代虚拟币下落,属于“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拒不交代资金去向,逃避返还资金”。

陈某使用欺骗手段非法集资,存在上述情形使集资款不能返还的,应当认定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构成集资诈骗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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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忠民律师,湖南省邵阳县人,1997年7月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其后分配到国家检察机关工作八年,2005年至今从事律师工作,主要从事刑事辩护、刑事合规和企业危机管理工作,尤其擅长职务犯罪、经济犯罪案件辩护。

其每年亲自承办的案件一般不超过10件。不过,凡是其亲自承办的案件,必亲力亲为,全力以赴,把辩护工作落到实处,力争把每一件案子办成经典案例。

执业二十年以来,办理过厅级、处级、科级等领导干部、公务员职务犯罪案件数十件,办理过企业老板、高管经济犯罪案件数十件,绝大多数都实现了预期的辩护目标,深受客户好评。

现任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刑民行交叉法律事务部副主任、刑事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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