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人问我:放贷收息型受贿中如何认定犯罪数额?
为了解答这个问题,我们先来看一个案例。
2008年至2018年,张某担任某县县长、县委书记、某市副市长、市委常委、宣传部部长、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等职务。
期间,张某接受叶某的请托,利用职务便利,为叶某在企业搬迁、能耗指标获取、变电所项目推进等事项上谋取利益。
2008年5月,张某以年利率30%的利息出借资金260万元给叶某,于2008年10月至2018年1月收受叶某先后11次以支付利息给予的共计450万元。
张某在明知叶某向其多支付利息的情况下,以收取利息的名义(按照叶某向他人同期借款的最高年利率20%扣除),收受叶某为谋求和感谢其帮助,而先后送给其的钱款共计150万元。
案发后法院判决认定,该150万元系张某的受贿数额。
忠民律师认为,法院的判决是正确的。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为请托人谋利,明知请托人不具有借款需求,仍以借款为名放款给请托人收取利息的,以收取的全部利息认定受贿数额。
明知请托人有借款实际需求而放款给请托人,以利息为名收取钱款的,以收取的钱款超出请托人支付给同类正常民间借款最高利率的差额部分,认定受贿数额。
本案中,如果叶某没有借款实际需求,那么450万元利息均为张某的受贿数额。在叶某确实有借款实际需求的情况下,张某的受贿数额为利息差额部分15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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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忠民律师,湖南省邵阳县人,1997年7月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其后分配到国家检察机关工作八年,2005年至今从事律师工作,主要从事刑事辩护、刑事合规和企业危机管理工作,尤其擅长职务犯罪、经济犯罪案件辩护。
其每年亲自承办的案件一般不超过10件。不过,凡是其亲自承办的案件,必亲力亲为,全力以赴,把辩护工作落到实处,力争把每一件案子办成经典案例。
执业二十年以来,办理过厅级、处级、科级等领导干部、公务员职务犯罪案件数十件,办理过企业老板、高管经济犯罪案件数十件,绝大多数都实现了预期的辩护目标,深受客户好评。
现任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刑民行交叉法律事务部副主任、刑事专业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