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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我们来看一个案例:吸食毒品致精神障碍后故意杀人的,如何处理?
被告人陈某寿因常年吸毒,导致精神障碍,被强制戒毒二年后仍复吸毒品。
2013年9月20日12时许,陈某寿在家中产生幻觉后,持菜刀闯入邻居陈某某住宅,将陈某某之子陈某密(殁年3岁)挟持,威胁在一旁劝阻的群众。
公安人员接警赶到后,陈某寿将陈某密挟持至陈某某家院内,不顾众人的劝解,持菜刀砍切陈某密颈部一刀,致陈某密左颈总动脉、颈内静脉断裂失血性休克当场死亡。
其后,法院判决:被告人陈某寿犯 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行为人故意或过失造成自己的无责任能力状态并且在这种状态下造成了危害结果,这种利用自己为工具的行为应当被看作其实行行为,与利用物理工具的行为(如驱赶猛兽杀人)具有相同的刑法意义。
在行为人起先没有实施暴行等结果行为的意思,但由于饮酒、吸毒等原因行为而产生了该意思时,可以肯定原因行为与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在行为人事先就有实施结果行为的意思,出于鼓起勇气等动机而饮酒、吸毒导致丧失责任能力,进而在该状态下实施了结果行为时,也可以肯定原因行为与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
既然行为人在实施与结果的发生具有因果关系的行为时具有责任能力,而且具有故意或者过失,就具有了可罚性。
因此,根据原因自由行为的法理,对于故意或者过失导致自己陷入限定责任能力状态进而实施犯罪的,应当追究刑事责任,而且不能适用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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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忠民律师,湖南省邵阳县人,1997年7月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其后分配到国家检察机关工作8年,2005年至今从事律师工作,主要从事刑事辩护、刑事合规和企业危机管理工作,尤其擅长职务犯罪、经济犯罪案件辩护。
其每年亲自承办的案件一般不超过10件。不过,凡是其亲自承办的案件,必亲力亲为,全力以赴,把辩护工作落到实处,力争把每一件案子办成经典案例。
执业21年以来,办理过厅级、处级、科级等领导干部、公务员职务犯罪案件数十件,办理过企业老板、高管经济犯罪案件数十件,绝大多数都实现了预期的辩护目标,深受客户好评。
其优势:对刑事案件具有精准的判断力,擅长挖掘刑事案件的辩护要点,以及亲力亲为办理案件。
现任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刑民行交叉法律事务部副主任、刑事专业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