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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我们来看一个案例:强奸案中的“违背妇女意志”,如何认定?
2019年2月18日晚,被告人李某某与他人酒后至某娱乐会所,在该会所包厢内与该会所员工陈某某(被害人,女)喝酒娱乐。
次日凌晨,陈某某起身前去包厢卫生间,李某某即跟随陈某某至卫生间,强行与陈某某发生了性关系。
2月19日下午,陈某某报警称被李某某强奸。
经鉴定,陈某某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次日,李某某被抓获归案。
其后,法院判决认定:被告人李某某犯 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强奸犯罪中,在案发环境相对封闭,行为人与被害人各执一词的情况下,对是否“违背妇女意志”,应当全面、综合考量全案事实、证据,进行严格审查。
主要审查:
1.案发前行为人与被害人的相识经过、平时关系、交往模式,这一方面不能局限于行为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还要审查双方交往的证据,如双方的微信、短信,证人证言等;
2.案发时行为人与被害人所处场景、接触事由,重点考察有无暴力、胁迫迹象;
3.案发后行为人、被害人各自的反应,如报案时间情况等;
4.对于行为人否认或者翻供尤要重点审查,要看行为人的否认或者翻供是否有合理的根据、理由,是否与其他证据存在矛盾,是否符合一般逻辑、常理。
对行为人提出女方自愿的辩解,要严格把握,一般必须确有证据或合理根据,或者在案证据显示行为人已足够审慎但仍产生错误认识,才能采纳其辩解。
本案中,陈某某陈述在包厢卫生间内被李某某控制、拉拽内裤,强行发生性关系;李某某供述其拽陈某某内裤,强掰陈某某双腿,与陈某某发生性关系;鉴定意见、伤情照片证实陈某某全身多处瘀斑,损伤程度为轻微伤;陈某某明确陈述其不愿与李某某发生性关系,系被强迫;李某某亦供述发生性关系时陈某某并不愿意,一直在哭。故 足以认定李某某违背妇女意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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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忠民律师,湖南省邵阳县人,1997年7月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其后分配到国家检察机关工作8年,2005年至今从事律师工作,主要从事刑事辩护、刑事合规和企业危机管理工作,尤其擅长职务犯罪、经济犯罪案件辩护。
其每年亲自承办的案件一般不超过10件。不过,凡是其亲自承办的案件,必亲力亲为,全力以赴,把辩护工作落到实处,力争把每一件案子办成经典案例。
执业21年以来,办理过厅级、处级、科级等领导干部、公务员职务犯罪案件数十件,办理过企业老板、高管经济犯罪案件数十件,绝大多数都实现了预期的辩护目标,深受客户好评。
其优势:对刑事案件具有精准的判断力,擅长挖掘刑事案件的辩护要点,以及亲力亲为办理案件。
现任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刑民行交叉法律事务部副主任、刑事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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