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国务院关于对外投资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对外发布,自2026年7月1日起施行。这或是首部以“对外投资”为名、由国务院制定的统一行政法规。
商务部新闻发言人何咏前在例行新闻发布会上表示,制定《规定》是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届三中、四中全会有关部署的重要举措,“在我国对外投资发展历程上具有里程碑意义”。她将《规定》对投资者的意义概括为强化服务、优化管理、加强保护三个方面,并表示商务部作为主管部门,将会同有关部门和地方抓好组织实施。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国际经济贸易学院教授余心玎接受第一财经记者采访时表示,当前中国企业出海“正处在一个新的发展阶段”。在她看来,除了通过出口参与国际市场这一传统方式,越来越多企业开始在海外投资建设生产基地、研发中心和区域运营网络,与全球产业链供应链深度融合;这类投资周期长、投入大、涉及主体多,对制度环境的稳定性和可预期性提出了更高要求。
为海外布局筑牢“制度保障”
《规定》第四条提出,国家主动对接国际高标准经济贸易规则,推进高质量共建“一带一路”,推进多双边投资合作机制建设,积极参与国际投资规则制定,推动产业链供应链国际合作,反对单边主义和保护主义,推动建设开放型世界经济。第十九条也表示,国家积极商签多双边贸易投资协定等国际经贸协定,提高对外投资保护水平,促进投资自由化便利化。
在余心玎看来,这种“正面建制”式的制度努力,指向的是为企业全球化经营创造更加稳定的外部环境。她分析称,对于跨国投资而言,“规则透明度、投资保护水平以及争端解决机制的完善程度,往往会直接影响企业的投资决策和长期布局。”
随着海外资产规模扩大,企业参与国际竞争所依赖的优势也在变化。“过去企业更多依靠成本优势和市场机遇实现国际化发展,未来越来越需要依靠规则适应能力、全球资源配置能力以及长期经营能力参与国际竞争。”在她看来,主动参与规则建设和国际合作,有助于降低跨国经营的制度性不确定性,为企业融入全球产业链供应链创造更有利的条件。
另一方面,《规定》也强调“加强保护”。何咏前表示,《规定》加强监测预警和风险评估,指导和帮助投资者做好安全风险防范。建立投资壁垒调查制度等,切实维护投资者及其对外投资的安全和正当权益。
例如,《规定》第二十三条称,投资者在投资目的国家(地区)遭遇与贸易有关的投资壁垒或者其他投资经营障碍的,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可以自行或者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组织开展调查,有关组织、个人应当予以协助、配合。根据调查结果,国务院有关部门可以采取调整有关国别投资政策,禁止或者限制有关货物、技术进出口或者国际服务贸易等措施。
余心玎注意到,近年来中国企业海外投资覆盖的行业和区域不断扩大,风险类型也明显变化:除了市场波动、经营管理等传统风险,一些企业还会遇到投资限制、供应链干扰、歧视性措施以及规则变化带来的经营压力。而当前企业面临的不少风险“已经超出了传统商业风险范畴,越来越多涉及规则环境、政策变化以及地缘政治因素”。
她认为,在这种情况下,“仅依靠企业自身往往难以有效应对”。《规定》建立风险预警、投资壁垒调查以及相应的权益维护机制,有助于提升企业识别和应对风险的能力,也有助于增强企业开展长期投资和全球布局的稳定预期。“从国际投资实践来看,一个成熟的对外投资体系既需要鼓励企业开展国际投资合作,也需要为企业海外经营提供必要的风险防范和权益保障。”她表示,《规定》在支持企业开展国际投资合作的同时,进一步完善风险预警、权益维护和制度保障安排,有助于为企业创造更加稳定的国际经营环境,也有利于维护全球产业链供应链合作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从“单打独斗”到协同护航
在中企出海的漫长发展过程中,余心玎观察到:中国企业出海当下最关切的问题,是能否在不同国家、不同规则体系、不同社会环境中稳定运营。
她进一步解释称,很多企业在国内拥有很强的制造能力、供应链组织能力和成本控制能力,但到了海外,会发现“真正的难点在工厂之外”。当地劳工制度、环保要求、税务安排、知识产权保护、数据合规、社区关系、政治和安全风险等因素,都会影响项目能否落地、能否持续经营。她坦言,过去不少企业在这些方面“主要靠自己摸索,试错成本很高,也容易把商业问题演变成合规问题、舆情问题甚至安全问题”。
《规定》提出,国家健全海外综合服务体系,促进贸易投资一体化,完善公共平台与服务,统筹外事、法律、财税、金融、经贸、物流、出境入境、海关、贸促等领域服务资源,为投资者提供服务保障。同时,支持咨询评估、法律服务、会计审计、信用评级、调解仲裁、知识产权等专业服务机构拓展海外服务网络,提高国际化服务能力和水平,为投资者及其对外投资提供高质量专业服务。
余心玎认为,这实际上是在补齐企业跨国经营中的公共服务短板。“单个企业很难独立掌握所有国家的法律、政策、风险和专业服务资源,尤其是中小企业和第一次出海的企业,更需要稳定的信息渠道、专业服务支持和风险预警机制。当政府部门、金融机构、专业服务机构、行业协会、驻外机构形成协同服务网络,企业便能更早识别风险、更低成本获得专业支持,也能在突发事件中获得更及时的保护和协助。”她说。
这套体系一旦运转起来,会如何改变中企跨国经营的“成本结构”与竞争力?
余心玎从两个层面作出判断。从成本结构看,制度性成本有望显著降低,企业可以把更多资源投入到技术、品牌、渠道和本地化经营上;从竞争力看,企业在海外竞争,“比拼的已经不只是价格和产能,还包括合规能力、风险管理能力、跨文化管理能力和全球资源配置能力”。她表示,服务体系的完善,有助于把企业个体的出海经验转化为更加系统的国际化支撑能力,对中国企业深度参与全球价值链“具有基础性意义”。
从拼价格转向拼“附加值”
除了外部的护航与防御,《规定》的另一个重要维度是对内“优化管理”,强化投资者的主体责任。《规定》一方面完善调控措施、分类分级实施全过程监管,强化信息报告以及技术、数据跨境等合规要求。另一方面,在第十七条明确表示:“投资者应当规范投资经营行为,不得损害其他投资者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侵犯他人商业秘密,没有正当理由低价倾销商品,通过贿赂、欺诈等手段牟取不正当利益,扰乱对外投资市场秩序”。
余心玎表示,随着中国企业国际化程度不断提高,出海已经“从过去的增量扩张阶段,逐步进入高质量发展阶段”。企业在海外面对的竞争环境与国内有很大不同,很多国家和地区对环境保护、数据安全、劳工权益、商业合规等方面都有较高要求。“企业要想在当地长期经营,仅仅依靠成本优势已经越来越不够,合规能力正在成为企业国际竞争力的重要组成部分。”她说,这些要求实际上是在推动企业建立更加规范的国际化经营体系,“企业越早建立完善的合规体系,未来面临的经营风险和制度成本往往越低”。
对于第十七条,余心玎认为“具有很强的现实针对性”。她分析称,近年来中国企业出海呈现出从单个企业“走出去”向产业链整体“走出去”转变的趋势,在这个过程中,“如果企业之间过度依赖低价竞争,不仅会压缩自身利润空间,也可能损害中国企业整体形象和国际市场信誉”。
从全球价值链升级的视角看,余心玎表示,一个国家企业群体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优势,“最终来自技术创新、品牌建设、供应链管理和全球资源配置能力,而不是持续压低价格”。她注意到,随着中国企业在全球产业链中的位置不断提升,越来越多企业正在从代工制造向研发设计、品牌运营、系统集成和全球服务延伸,这些高附加值环节对企业的治理能力、合规能力和国际化经营能力提出了更高要求。
在她看来,《规定》所体现的管理导向,正是推动企业形成与全球化经营相匹配的治理体系和竞争方式。“对于中国企业而言,未来真正的竞争优势将更多来自技术、品牌、标准和管理能力,而这些能力的形成,往往都建立在规范经营和合规发展的基础之上。”余心玎说。
(本文来自第一财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