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命只有一次,交通安全容不得半点侥幸。当交通事故的创伤遭遇诊疗环节的疏漏,死亡的责任边界该如何划定?近日,成都金牛法院审理一起特殊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一起来看!
一次事故,双重伤害
2025年4月24日清晨6点多,梁某驾驶一辆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金牛区金牛大道与迎宾大道交叉口时,与未按规定走人行横道横过马路的行人沈某发生碰撞,导致沈某身受重伤。经交警部门认定,机动车驾驶员梁某与行人沈某对本次事故承担同等责任。
事故发生后,沈某被紧急送往甲医院进行抢救,并于2025年4月24日至4月30日期间在该院接受治疗。后因情况危急,于4月30日转院至乙医院继续抢救。虽经全力救治,沈某仍因伤势过重于2025年5月4日不幸离世。
痛失亲人的沈某家属将肇事司机梁某、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以及涉事医院一并诉至金牛法院,要求赔偿医疗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各项损失共计159万余元。
三方主体,比例分担
法院经审理查明,沈某的死亡结果是交通事故损伤与医院诊疗过错共同导致的,属于“多因一果”的侵权,即多个不同的侵权行为共同导致了同一损害后果的发生:一是梁某的交通肇事行为,二是甲医院的诊疗过错行为。这两个行为分别实施,没有共同故意,但共同导致了沈某死亡的损害后果。
根据乙医院出具的病程记录和死亡讨论记录,沈某死亡的主要原因为“十二指肠破裂、结肠破裂,合并感染性休克...感染性休克加重,患者死亡”。而甲医院出具的入院记录诊断中未提示沈某存在十二指肠破裂的情况。甲医院辩称肠破裂情况在外伤、车祸患者中常会出现迟发性消化道穿孔,该症状通常会在外伤发生几天后才陆续表现,医院已提示相关风险并积极救治沈某。
法院认为,“十二指肠破裂”系导致沈某死亡的一个重要因素。甲医院在沈某入院的诊疗过程中,存在未能全面、及时诊断伤情的漏诊过错,客观上延误了沈某的最佳治疗时机,与死亡后果之间存在一定因果关系。结合现有病历及医学常识,法院认定甲医院对沈某的死亡后果承担20%的赔偿责任。
剩余的80%损害后果属于交通事故侵权责任的范畴。因案涉车辆在保险公司处购买了交强险,故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对于超出交强险限额的部分,则依据交警部门作出的事故责任认定,按照机动车与行人之间“同责情况下,机动车方承担60%赔偿责任,行人方自行承担40%赔偿责任”的原则进行划分。据此,法院认定由驾驶员梁某对交强险赔付后的剩余损失承担60%的赔偿责任,沈某承担40%的赔偿责任。
每一起交通事故的背后,往往伴随着对交通规则的漠视。行人横穿马路、机动车未注意观察,都可能酿成无法挽回的悲剧。无论是驾车还是步行,都应严格遵守交通信号,走规定的通道,时刻保持对路况的警惕。生命只有一次,安全容不得侥幸。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七条 机动车行经人行横道时,应当减速行驶;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时,应当停车让行。
第七十六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张书恒 青婉欣 雷湲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