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中,定罪并不以被告人认罪为前提。即便其拒不认罪,只要证据确实、充分,法院依然可以依法作出有罪判决。
一、定罪的核心是证据,而非口供
《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规定,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而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有罪;没有被告人供述,但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有罪。
“证据确实、充分”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
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
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
二、司法实践:拒不认罪仍可定罪
实践中,被告人拒不认罪但最终被定罪的案例常见。例如,盗窃案中,尽管被告人否认,但监控录像、现场指纹、证人证言等证据相互印证,形成完整证据链,法院即可依法定罪。
在毒品犯罪、故意伤害等案件中,只要物证、书证、鉴定意见、视听资料等证据能够相互印证,达到证明标准,即使被告人否认,也不影响定罪。
三、认罪态度主要影响量刑
被告人的认罪态度是量刑时的考量因素之一。自愿认罪认罚、积极退赃退赔、取得被害人谅解等,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反之,拒不认罪且无悔罪表现的,一般不会在量刑时获得从轻。
需要注意的是,从宽处理以“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为基础,并非仅因认罪就定罪。
四、特殊情形下的“零口供”定罪
在部分案件中,即使被告人始终沉默或否认,但只要其他证据足以形成完整、排他的证据体系,法院仍可判决有罪。例如:
共同犯罪中,同案犯的稳定供述与其他证据相互印证;
DNA、指纹、监控录像等客观证据直接、唯一指向被告人,且无法作出合理解释。
刑事定罪的根基在于证据是否达到确实、充分的标准。口供仅是证据种类之一,并非必要条件。面对刑事指控,应重点从证据层面进行辩护,而非简单以“不认罪”作为策略。如涉刑事案件,建议及时寻求专业律师的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