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运河传媒讯 银监法迎20年来最大修订,如何重塑银行业监管格局?如何升级银行业监管手段?如何加强消费者保护?
1月27日,一场特殊的“国沪联动”立法征询会在陆家嘴举行。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相关负责人通过视频“云端”参会,国家金融监管总局上海监管局代表到会,全国人大虹桥街道基层立法联系点联动上海市人大浦东新区工商联基层立法联系点,开展立法意见征询,围绕施行20余年来首次大规模修订的《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修订草案)》,听取金融、法律、科技界意见。上海章和投资董事长、复旦大学国际金融学院职业导师、美国哥伦比亚大学高级访问学者高国垒作为嘉宾应邀参会并发表了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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厘清行为监管的边界
草案第一次将信息技术服务机构列入监管对象。高国垒分析说,这是一大进步。监管有两种原则,主体监管和行为监管。比如律师行业归司法部门管,这是主体监管;你虽然不是我的主体监管对象,但你的行为进入我的监管范围,我照样有权管你,这叫行为监管。
但是,草案把信息技术服务机构新增为监管对象,却没有明确定义,容易在执法实践中扩大监管范围,对正常的市场经济行为产生负面冲击。现实中,银行业信息技术服务机构主体多样、与银行合作形式多元。比如,向银行业出售软硬件产品的信息科技机构,就不应列入银监法监管范围。仅信息科技外包机构相关行为属于金融相关业务范畴,应按照行为监管原则纳入银监法监管范围。建议法律进一步明确信息技术服务机构的定义,厘清监管边界。
另外,银行业金融机构是资金密集型企业,入股意味着融资便利,但一些“问题股东”违规入股或控制金融机构,可能“掏空”银行。《修订草案》把银行业机构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纳入监管范围,是一种先进的穿透监管理念。而且,监管思路正从“盯机构”转向“管链条”,将风险源头与传导链条整体纳入治理框架。
新技术迭代,导致金融风险形态发生了新变化。比如近期,有市民投诉4S店把融资租赁包装成车贷,导致消费者稀里糊涂“被套牢”。一旦这些机构在法理上被纳入监管,执法者未来便能有法可依。
从“道德概念”到“法治轨道”
草案四十六条规定,纳入处罚范围的为“…利用其他不正当手段侵害银行业金融机构、存款人和其他客户的合法权益”。高国垒认为,此处“不正当手段”并无明确法规定义,可能因执行标准不明、导致执法部门随意扩大解释,不符合法治原则,建议将“不正当手段”修改为“违法手段”。
“不正当”是个模糊性的定义,并不明确指向任何法规依据,也没有明确的边界。如果使用这个表述,意味着监管部门执行人员都可能自行判断、自由裁量,偏离法治轨道。
举个例子,某信息科技公司与A银行合作一个业务,推荐客户流量定价和市场上另一家信息科技公司与A银行合作定价不一样,其实这是个市场化的价格行为,但是监管部门可以认为你定价“不正当”,就可以处罚。这样的例子在实践中已经发生过。
把监管手段从会计报表升级到人工智能
高国垒表示,银监法实施20年后迎来此次修订,但目前修订草案的监管理念和监管措施基本上仍然是20年前的状态。如果有可能,基于人工智能、WEB3.0、大数据的新环境新要求,并借鉴国际前沿实践,还可以提出多条建议,比如建立“金融牌照分级+业务沙盒”的动态许可体系、构建“算法准入”的新型许可维度、创建“数据主权穿透”的新型监管工具等等。
仅举一例。草案第四十八条,要求金融机构“按照规定报送财务会计报告、统计报表”,这仍然停留于传统监管报送模式,存在时滞盲区,建议进行重构:强制API直连监管,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核心系统与监管机构建立应用程序接口(API)实时对接,关键指标(资本充足率、流动性覆盖率、大额交易、异常资金流向)实现T+0秒级传输,而非现行定期报送财务报表、统计报告。
我们也可以借鉴国际上的前沿实践,英国FCA的“监管沙盒2.0”已要求试点机构开放API接口;美国OCC正在推进“银行监管数据现代化”(BDM)项目,计划2026年实现大型银行实时数据抓取。
(高国垒 上海章和投资董事长、复旦大学国际金融学院职业导师、美国哥伦比亚大学高级访问学者)
制作 曹宇
编校 延晨 徐蓉
一审 桂艳 张莉
二审 肖东 董明
三审 晖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