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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我们来看一个案例:利用爬虫技术传播淫秽物品牟利案,如何认定情节特别严重?
2017年3月份以来,被告人龚某某利用爬虫技术,在互联网上建立了二十余个可以提供他人下载淫秽视频的“BT种子”和“磁力链接”的网站,并通过挂载广告的方式从中牟利。
经鉴定,其所建网站中含淫秽视频588部。
其后,一审法院判决认定,被告人龚某某犯 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系情节特别严重,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
宣判后,被告人龚某某以其行为不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量刑过重为由提出上诉。
二审法院经审理后认定,龚某某不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情节特别严重”情形, 改判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利用云技术、AI技术、爬虫等新兴技术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的,情节认定不宜简单适用相关司法解释中的数量标准,还应综合考量行为人主观故意和全案事实、情节作出判断,做到罪责刑相一致。
本案中,龚某某的行为是设置爬虫程序在互联网上搜索各类BT种子信息,这些BT种子信息中部分含有淫秽视频的BT种子信息,其并非是淫秽视频的直接提供者。
其行为的结果也表现为,通过特定关键词搜索到包含淫秽视频BT种子信息的网站用户不能直接看到淫秽视频的内容,必须通过搜索到的信息将BT种子下载后,再通过另外的下载软件才有可能将淫秽视频下载观看。
其行为和结果与典型意义上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的行为、结果均存在差异,具有基于互联网技术的非直观性。
单纯以其网站数据库中所能搜索到的包含特定关键词的BT种子信息能够下载的淫秽视频数量对其量刑,亦有违罪责刑相一致的原则,原审判决量刑明显过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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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忠民律师,湖南省邵阳县人,1997年7月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其后分配到国家检察机关工作8年,2005年至今从事律师工作,主要从事刑事辩护、刑事合规和企业危机管理工作,尤其擅长职务犯罪、经济犯罪案件辩护。
其每年亲自承办的案件一般不超过10件。不过,凡是其亲自承办的案件,必亲力亲为,全力以赴,把辩护工作落到实处,力争把每一件案子办成经典案例。
执业21年以来,办理过厅级、处级、科级等领导干部、公务员职务犯罪案件数十件,办理过企业老板、高管经济犯罪案件数十件,绝大多数都实现了预期的辩护目标,深受客户好评。
其优势:对刑事案件具有精准的判断力,擅长挖掘刑事案件的辩护要点,以及亲力亲为办理案件。
现任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刑民行交叉法律事务部副主任、刑事专业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