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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我们来看一个案例:如何把握强迫卖淫罪的既遂标准?
2009年10月19日至10月21日期间,被告人郭某某、耿某经事先预谋,将被害人邵某某(女,时年17岁)骗至某市后,先后在某小区某室、某小区休闲浴场内,采用言语威胁、殴打等方式强迫邵某某在浴场内卖淫,邵某某被迫同意后被带至该浴场,后趁到网吧上网之机报警。
其后,法院判决:
一、被告人郭某某犯 强迫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 1000元。
二、被告人耿某犯强迫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
强迫卖淫罪属于行为犯,只要行为人实施的强迫卖淫行为达到一定的必要程度,就构成既遂。
强迫卖淫行为是否达到必要的程度,可从以下情形予以考量:
1.行为人是否认为其所实施的强迫行为足以迫使被害人违背自身意志,无须再实施强迫行为。
2.行为人的强迫行为是否足以使一般人违背自身意志而被迫同意卖淫。
强迫行为是否足以违背他人意志,可以从行为人所实施暴力手段的紧迫性、直接性、持续性及侵害强度,行为人通过威胁等手段对被害人施加精神强制的程度,行为人与被害人之间的人身依附性关系及未成年被害人身心承受能力等方面进行综合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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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忠民律师,湖南省邵阳县人,1997年7月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其后分配到国家检察机关工作八年,2005年至今从事律师工作,主要从事刑事辩护、刑事合规和企业危机管理工作,尤其擅长职务犯罪、经济犯罪案件辩护。
其每年亲自承办的案件一般不超过10件。不过,凡是其亲自承办的案件,必亲力亲为,全力以赴,把辩护工作落到实处,力争把每一件案子办成经典案例。
执业21年以来,办理过厅级、处级、科级等领导干部、公务员职务犯罪案件数十件,办理过企业老板、高管经济犯罪案件数十件,绝大多数都实现了预期的辩护目标,深受客户好评。
其优势:对刑事案件具有精准的判断力,擅长挖掘刑事案件的辩护要点,以及亲力亲为办理案件。
现任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刑民行交叉法律事务部副主任、刑事专业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