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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我们来看一个案例:如何区分组织卖淫与容留卖淫?
被告人吕某萍、范某玉辩称,被告人的行为不具有组织卖淫罪的控制性和管理性,仅为他人卖淫提供场所与便利,不构成组织卖淫罪,应当定性为容留卖淫罪。
其后,法院判决:
三、被告人刘某金犯协助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组织卖淫与容留卖淫,最主要的区别在于行为人对卖淫人员的卖淫活动是否实施了管理、控制行为。
容留卖淫仅提供场所,对卖淫人员既不管理也不控制,对卖淫人员卖淫时间、对象、收费等事宜均不过问。
在为卖淫人员提供场所的的同时存在为卖淫人员安排卖淫项目、管理卖淫费用等管理、控制行为的,应当认定为组织卖淫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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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忠民律师,湖南省邵阳县人,1997年7月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其后分配到国家检察机关工作八年,2005年至今从事律师工作,主要从事刑事辩护、刑事合规和企业危机管理工作,尤其擅长职务犯罪、经济犯罪案件辩护。
其每年亲自承办的案件一般不超过10件。不过,凡是其亲自承办的案件,必亲力亲为,全力以赴,把辩护工作落到实处,力争把每一件案子办成经典案例。
执业二十年以来,办理过厅级、处级、科级等领导干部、公务员职务犯罪案件数十件,办理过企业老板、高管经济犯罪案件数十件,绝大多数都实现了预期的辩护目标,深受客户好评。
我的优势:对刑事案件具有精准的判断力,擅长挖掘刑事案件的辩护要点,以及亲力亲为办理案件。
现任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刑民行交叉法律事务部副主任、刑事专业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