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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我们来看一个案例:毒品犯罪选择性罪名,如何确定?
被告人魏某某、熊某某合谋购买毒品,在与云南贩毒人员联系好后,于2022年1月6日安排被告人郑某某驾驶桂L*****小车到云南省某山州接收毒品。
郑某某在广西某某汽车服务公司返还租用的桂L*****小车,在该公司另行租赁小车前往云南省某山州。
郑某某按照熊某某的电话指使,在某山州前往某县一条石子路旁水池边拿到8块块状毒品,并将毒品藏匿于小车右后车门内。
1月10日,郑某某驾驶小车从某山州返回某北省某市,行驶到某南省某县许广高速某服务区加油站时被民警抓获。
民警现场扣押小车,在该车右后车门内搜出无色透明袋外包装、军绿色塑料袋内包装的米白色块状毒品疑似物8块,净重2794克。
经鉴定,在上述毒品疑似物中均检出海洛因成分。
2022年1月6日,被告人熊某某租用鄂MA****小车连同毒资一并交被告人张某某,并安排李某某一同驾驶,由张某某支付毒资。
1月9日晚,张某某支付毒资后,乘坐李某某驾驶的小车返回,在某湖市下车。
1月10日11时许,民警在熊某某位于某桃市的家中将其抓获。
10日12时许,民警在某桃市将魏某某抓获。
2月8日14时许,民警在某桃市将张某某抓获。
其后,法院判决:
一、被告人熊某某犯 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二、被告人魏某某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刑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三、被告人郑某某犯 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八万元。
四、被告人张某某犯 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八万元。
有确实、充分证据证实行为人对同一宗毒品实施了两种以上犯罪行为的,应当按照所实施的犯罪行为的性质并列确定罪名。
对同一宗毒品可能实施了不同种犯罪行为,但根据证据只能认定其中一种或者几种行为,认定其他行为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的,则 按照依法能够认定的行为性质确定罪名。
本案中,郑某某明知是毒品而运输,运输海洛因2794克,数量大,其行为构成运输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构成运输毒品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予以认定;公诉机关指控其犯贩卖毒品罪,证据不足,不予认定。
张某某明知他人购买毒品,帮助交付毒资,其构成贩卖毒品罪共犯,公诉机关指控其犯贩卖毒品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予以认定;指控其犯运输毒品罪,证据不足,不予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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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忠民律师,湖南省邵阳县人,1997年7月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其后分配到国家检察机关工作八年,2005年至今从事律师工作,主要从事刑事辩护、刑事合规和企业危机管理工作,尤其擅长职务犯罪、经济犯罪案件辩护。
其每年亲自承办的案件一般不超过10件。不过,凡是其亲自承办的案件,必亲力亲为,全力以赴,把辩护工作落到实处,力争把每一件案子办成经典案例。
执业二十年以来,办理过厅级、处级、科级等领导干部、公务员职务犯罪案件数十件,办理过企业老板、高管经济犯罪案件数十件,绝大多数都实现了预期的辩护目标,深受客户好评。
我的优势:对刑事案件具有精准的判断力,擅长挖掘刑事案件的辩护要点,以及亲力亲为办理案件。
现任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刑民行交叉法律事务部副主任、刑事专业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