妻子邸某与朋友李某存在不正当两性关系,宁某与邸某去婚姻登记处办理离婚手续未果,之后载着她前往李某家约其见面。不料,宁某驾驶车辆高速冲向李某,致其死亡。记者从中国裁判文书网获悉,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近日公布二审刑事裁定书。宁某因犯故意杀人罪,一审被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他不服提起上诉,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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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审判决认定,被告人宁某与李某(被害人,男,殁年50岁)系朋友关系。案发前,宁某得知妻子邸某与李某存在不正当两性关系。2023年7月21日8时许,宁某与邸某到大连市金普新区婚姻登记处办理离婚手续,因得知有离婚冷静期,且宁某不愿离婚,二人离开婚姻登记处。随后,宁某驾车搭载邸某前往李某家。
当日9时45分许,宁某驾驶某牌小型普通客车到达大连市金州区某街道李某家附近,并拨打李某电话约其见面。9时47分许,李某从自家大门走出,宁某随即驾驶车辆高速冲向李某,李某发现异常后向道路南侧躲避,宁某调整车辆方向将已躲至柏油路边土路上的李某撞倒,致其颅脑损伤、心脏损伤、肝脏破裂出血死亡。
坐在车辆后排的邸某随即下车查看,并拨打120急救电话、110报警电话。宁某自行前往大连市公安局金普新区分局华家屯派出所,随后称心脏不适,在他人陪同下到大连市某医院就诊。当日12时许,公安机关在医院将宁某传唤到案。
原审法院经公开开庭审理,对本案涉案证据进行了庭审质证,并根据被告人宁某的具体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五十七条之规定,认定被告人宁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宁某不服上诉。辽宁省人民检察院的意见是:原判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建议维持原判。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