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一赔三为何败诉?法官亮明维权底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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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1-18 17:41:48

双十一购物狂欢季,大家忙着“薅羊毛”的同时,也得提防消费陷阱。近日,武汉东西湖法院审结的一起电脑买卖合同纠纷,给出关键提醒:“货不对板”未必能拿三倍赔偿,合法维权既要讲证据,更不能越边界。

2025年7月,胡某在某平台“某回收官方旗舰店”用14579元,购入一台标注“国行”的笔记本电脑。可收货后通过官网查询发现,这台电脑实际是美版,与宣传的“国行”身份不符,差价高达数千元。

胡某认为商家构成欺诈,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起诉要求“退一赔三”,即退还14579元货款并赔偿43737元。但商家辩称,自身主营二手物品回收再销售,回收和定价不区分“国行”与否,无欺诈故意;且商品下单后可查看序列号,消费者能提前核实,胡某并非因信息误导下单。

更关键的是,商家提交的证据显示,胡某与另案原告刘某、黄某曾购买同型号电脑,均以相同理由起诉,收货地址位于同一小区;胡某的购机款由刘某支付,还要求商家将赔款转给刘某。

法院审理查明,胡某等人购买电脑并非出于生活消费需要,而是以获利为目的串通起诉,不符合“消费者”的法定定义。最终判决商家退还胡某14579元货款,胡某返还电脑,但驳回其“退一赔三”的惩罚性赔偿请求。

法官释法,消费者身份是维权前提,《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保护的是“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的群体,以盈利为目的串通多次购买索赔,不属于法律意义上的“消费者”,无法享受三倍赔偿。

同时,欺诈认定有严格标准。商家构成“欺诈”,需同时满足“有欺诈故意”和“实施虚假宣传行为”。本案中商家虽未核实电脑版本导致宣传不符,但结合其回收销售模式,不足以认定存在“故意欺诈”,仅构成违约,消费者有权要求退货退款。(杨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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