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晚报掌上长沙10月31日讯(全媒体记者 黄能 通讯员 陈时敏)老人失去生活自理能力后,丈夫和两个女儿都要求作为她的监护人,并因如何照顾老人和使用她的财产引发纠纷……人口老龄化程度加深背景下,如何护航老年人安度晚年?10月31日,记者从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了解到一起相关案件,不无借鉴意义。
老人失能引发监护人资格争议
老谢(男)和老伴老江(女)育有两个女儿,分别是小美和小丽,2012年老江开始记忆、智力下降,一直由老谢照顾生活起居。
随后几年间,老江行为异常加重,最终被诊断患有阿尔茨海默病等疾病。两个女儿轮流帮忙照顾母亲老江,并聘请了一名保姆帮忙看护,聘请保姆的费用主要从老江的退休金支出,超出的家庭日常生活、医疗开支等部分由小美、小丽支出。
2023年,老江被送至养老院照顾。次年8月,老江在养老院跌倒导致骨折。住院两月后,小美将母亲接回了自己家中照顾。
后来,因老谢出现身体问题多次到医院就医,各方对如何照顾老江、如何使用老江的相关财产产生不同意见,并引发争吵。小美遂向天心区人民法院申请作为老江的监护人,老谢和小丽均不同意,要求自己作为监护人。
法院指定两个女儿为共同监护人
天心区人民法院受理后,立即委托鉴定机构对老江的民事行为能力进行鉴定,老江被鉴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法院审理认为,对监护人人选存在争议的,应当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在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中指定监护人。由于老江已丧失表达能力和辨认能力,无法确认真实意愿,老谢、小美、小丽均申请当监护人,故法院以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从中进行指定。
老谢作为老江的配偶,虽具有第一顺位监护资格,但已年满90岁,且自身也需要他人照顾,不宜作为老江的监护人。小美作为老江的成年女儿,具有第二顺位监护资格,且积极为老江治疗、照顾老江,并自愿作为老江的监护人,合理、适宜且必要。同时,鉴于小丽作为老江的成年女儿,也具有第二顺位监护资格,对照顾老江也一直尽心尽力,愿意担任老江的监护人,考虑到老江的身体状况、后续住院治疗需要人照顾等情形,法院认为指定小丽为老江的共同监护人,更有利于保护老江的权益。
最终,法院在宣告老江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同时,指定小美、小丽为老江的共同监护人。
多子女家庭可提前签订监护协议
本案承办法官姚倩表示,在家庭养老模式下,失能老人的生活照顾、财产管理、人身安置及医疗决策等事务往往成为家庭矛盾的爆发点,引发家事纠纷。人民法院如何在指定监护人的同时,避免激化家庭矛盾、切实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是人口老龄化背景下面临的新问题。
本案中,对于两姐妹小美和小丽,若仅指定其中一人作为老江的监护人,可能会加深姐妹之间的隔阂,或为老人的赡养问题推诿扯皮,且难以互相监督,无法真正保护、管理老江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等合法权益,所以最终判决二人共同担任监护人,并同时向其父亲定期公示对母亲的财产管理和人身管理情况,实现透明监护、公开监护。
法官提醒,在多子女家庭中,父母可以基于各子女的监护能力、经济条件、生活联系等因素,在身体意识情况较好时,与子女签订监护协议,并就日常生活照料、财产管理处分、代作医疗决定等事项提前沟通、安排,以最大程度实现自己养老意愿。子女一旦被指定为监护人后,应当切实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保障“失能”老年人的合法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