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法时习之丨老人亲属们的监护人资格,为何被撤销?
创始人
2025-10-30 10:02:09

薄晨棣

当老年人因为年迈等原因,无法独立生活、管理财产,该由谁来当监护人?

10月28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发布了全市法院涉老民事审判工作情况及典型案例。其中一起涉老年人监护案例中,法院依法撤销了不合格监护人的资格,不仅维护了老人刘某的合法财产权益,更明确传递出司法坚决遏制侵害老年人权益行为的立场。

案情简介

刘某年事已高,其独生子已去世,刘某日常生活起居由儿媳妇董某照顾。刘某两个妹妹刘某1与刘某2于2022年7月将刘某接走,后向法院申请宣告刘某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并申请指定监护人。法院依法指定刘某1与刘某2为刘某的监护人。在担任监护人期间,刘某1与刘某2将刘某所有的201号房屋出售给案外人,此后,刘某1、刘某2与董某之间发生多起纠纷。董某最终诉至法院,请求撤销二人的监护人资格。

法院经审理查明,刘某1在获得售房款后,将其中三分之二款项转给刘某2,刘某2随后将该笔款项转至其女儿账户、用于为女儿缴纳保险费以及向案外人转账等用途。上述资金流转行为表明,二监护人并未以维护被监护人刘某利益为出发点处分财产,反而存在随意处置、侵害被监护人财产权益的情形。法院认为,刘某1、刘某2的行为已严重损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违背监护人应负的法定职责与诚信义务,故依法判决撤销刘某1、刘某2的监护人资格。

以案说法

我国监护制度的核心原则是“最有利于被监护人”,旨在通过特别保护弥补被监护人在民事行为能力上的不足,确保其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不受侵害。本案系一起涉老年人监护的典型案件,突出反映了在人口老龄化背景下,强化对老年人权益司法保护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随着年龄增长,老年人身体机能与认知能力逐渐衰退,部分老年人因丧失或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无法独立实施法律行为、管理个人财产及决定自身生活事务,处于弱势地位。正因如此,监护人更应恪尽职责,以被监护人意愿和利益为根本出发点,审慎管理财产、安排生活,确保其享有尊严、安宁的晚年生活。本案中,法院依法撤销不合格监护人的资格,不仅维护了刘某的合法财产权益,更明确传递出司法坚决遏制侵害老年人权益行为的立场。监护职责并非仅为法定权利,更是一份沉甸甸的法律与道德责任,监护人如有滥用职权、怠于履职或侵害被监护人利益之行为,必将承担相应法律后果。 (综合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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