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我父亲是烟台市的退休职工,他今年身体不好总是住院,我看出院结算单,为什么每次住院的起付标准都不同呢?
答复:职工医保住院起付标准为:一级医院200元,二级医院500元,三级医院800元;第二次住院按50%执行;第三次及以后住院不再设置起付标准。恶性肿瘤患者,在一个医疗年度内多次因放疗、化疗、靶向药物治疗住院发生的医疗费用,只扣一次起付标准。
咨询:我在威海办的退休,现在在烟台定居生活,我想把医保关系转移到烟台来,是否可以?
答复:根据国家医保关系转移规定,已在外地享受退休职工医保待遇人员无法跨统筹地区就业,不能办理职工医保关系转入。外地退休人员可咨询当地医保部门异地就医相关政策。
咨询:职工大额医疗费用补助政策中,关于个人首先自付医疗费用保障政策是如何规定的?
答复:参保职工发生的住院、门诊慢特病医疗费用和国家医保谈判药品门诊用药保障机制药品费用中医保目录(含药品、医疗服务项目、耗材)范围内的个人首先自付部分,纳入职工大额医疗费用补助保障范围,年度起付标准为1.2万元,起付标准以上部分(含1.2万元)按70%比例支付,一个自然年度内最高支付限额为20万元。
咨询:我妻子缴纳的是居民医保,我是职工医保,妻子生孩子,如何报销?
答复:1.参加生育保险男职工的配偶其住院分娩未享受其他生育医疗费待遇的,可按女职工标准(含产前检查费)的50%比例享受生育补助金,不享受生育津贴待遇。2.女方居民保险是按照符合生育政策的孕产妇产前检查、住院分娩实行定额支付,标准为:一孩1000元、二孩1500元、三孩3000元。因医保待遇不能重复享受,您只能享受一种待遇,您可根据情况自主选择。
咨询:在哪些医疗机构发生的普通门诊医疗费可以结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