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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我们来看一个案例:大量回收购物卡并出售获利,如何定性?
2009年6月,邵某开始与挂牌回收礼品、购物卡的闻某林交易商场购物卡。
不久,闻某林将交易交由被告人闻某生接手。
邵某与闻某生约定:以购物卡面额的9折价格结算,购物卡每张面额为1000元,每盒价值20万元。
2010年初至2012年4月间,闻某生在其经营的烟酒店、某花园及某商场附近等处,向邵某收购了价值共计1.62亿元的购物卡,后陆续以9.05-9.1折的价格转手倒卖,获利100余万元。
案发后,闻某生退出100万元。
检察院以被告人闻某生的行为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向法院提起公诉。后检察院以本案尚需继续侦查为由申请撤回起诉,法院裁定: 准许公诉机关撤回起诉。
1.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要求行为人主观上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即对赃物性质有确定性认识。
法律对行为人“明知”的推定有严格的规定,以防止客观归罪。
根据刑法及司法解释关于“明知”认定的规定,可从以下方面综合判断行为人的明知状况:
(1)行为或交易时间是否反常;
(2)行为或交易地点是否反常;
(3)财物交易价格是否反常;
(4)财物是否具有特殊标志;
(5)行为人对本犯或上游犯罪的知情程度;
(6)交易的方式是否反常;
(7)行为人是否因此获取了非法利益。
2.认定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所规定的非法经营罪第四项“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应当从以下三个方面加以界定:
(1)该行为是一种经营行为;
(2)该行为是违反国家规定;
(3)该行为严重扰乱市场秩序,且情节严重,社会危害性已达到需要刑罚干预的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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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忠民律师,湖南省邵阳县人,1997年7月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其后分配到国家检察机关工作八年,2005年至今从事律师工作,主要从事刑事辩护、刑事合规和企业危机管理工作,尤其擅长职务犯罪、经济犯罪案件辩护。
其每年亲自承办的案件一般不超过10件。不过,凡是其亲自承办的案件,必亲力亲为,全力以赴,把辩护工作落到实处,力争把每一件案子办成经典案例。
执业二十年以来,办理过厅级、处级、科级等领导干部、公务员职务犯罪案件数十件,办理过企业老板、高管经济犯罪案件数十件,绝大多数都实现了预期的辩护目标,深受客户好评。
我的优势:对刑事案件具有精准的判断力,擅长挖掘刑事案件的辩护要点,以及亲力亲为办理案件。
现任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刑民行交叉法律事务部副主任、刑事专业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