极目新闻首席记者 袁超一
通讯员 袁伊璇
9月5日从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获悉,该市茅箭区人民法院近日审结了一起特殊的动物伤人案件,遛狗过程中突发意外情况,被自家爱犬咬伤的张女士,获赔1600余元。
2024年某日,市民张女士像往常一样牵着自家小狗在小区内散步,突然两只未拴绳子的大狗冲了出来,径直扑向张女士的小狗。张女士见状,立刻上前试图阻拦,却在混乱中被自家小狗咬伤。
大狗主人王先生听见犬吠后,立即从家中出来,持棍击打自家犬只。张女士随即前往医院治疗,花费了不少医疗费用。事后,张女士找到王先生协商赔偿事宜,但王先生却认为监控显示张女士是被自家小狗咬伤,拒绝承担责任。无奈之下,张女士将王先生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本案中,王先生作为大狗的主人,未有效控制犬只,两犬脱离管理,冲出家门与张女士小狗缠斗,导致张女士为保护自家小狗而被咬伤,具有过错。张女士牵引小狗,且是为保护小狗被咬伤,属于无过错一方。因此,法院判决,王先生承担全部侵权责任,赔偿张女士的医疗费、误工费等相关损失1600余元。
承办法官指出,遛狗牵绳不仅是一种文明行为,更是法律的明确要求。饲养动物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妨碍他人生活。宠物主人作为动物的饲养人和管理人,对动物负有管理和约束的义务,一旦动物造成他人损害,主人需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发生宠物伤人纠纷时,双方应理性协商解决;若协商不成,可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来源:极目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