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 退伍、复员军人安置回原籍落户 |
入户条件 | 退伍、复员军人安置回原籍可办理落户手续。 |
交验材料 | 1、市、县(区)以上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出具的《退伍军人、士官介绍信》; 2、《军人公民身份号码登记表》; 3、《退伍证》或《复员证》。 |
办理程序 | 申请人持以上材料到原籍公安派出所或办证中心,由户籍民警核准办理入户手续。对在服役期间家庭住址变迁,申请人还需凭父母所在单位和原入伍地公安派出所或办证中心出具注销户口证明,由父母所在单位的公安派出所或办证中心户籍民警核准办理入户手续。 |
保存材料 | 1、《退伍军人、士官介绍信》、《军人公民身份号码登记表》原件; 2、《退伍证》或《复员证》复印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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