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外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 境外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 中央企业境外国有资产监督管理
创始人
2026-01-20 09:41:03

境外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
                               五章 法律责任
  三十一条 财政(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及政府有关部门的公务人员由于工作失职、滥用职权或违反国家法律,造成严重后果,导致国有资产损失,应追究责任人员行政、经济责任直至刑事责任。
  三十二条 境内投资者违反国有资产管理和境外投资法规、制度,因下列行为导致国有资产流失和造成恶劣影响的,财政(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可根据不同情节给予通报批评,建议监察、审计部门立案审查,对责任人员可建议有关部门给予经济和行政的处分,触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政府或政府授权部门批准擅自对外投资;
  二、对所属境外机构国有资产总体情况和流失情况不掌握,不报告,不处理;
  三、对所属境外机够明确管理职能机构及其工作职责,造成管理失控;
  四、未按规定程序批准和登记,擅自同意将其所属机构国有资产向境外转移;
  五、未经可行性论证,盲目决策,致使国有资产遭受损失;
  六、向境外投资时,弄虚作假,逃避审批,擅自转移资产或不按规定进行资产评估;
  七、对政府规定报告、备案事项不按要求报告或备案;
  八、其他。
  三十三条 境外机构中方负责人,因下列行为导致国有资产损失的,财政(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会同政府有关部门根据不同情节给予通报批评或经济、行政处罚。重大案件可联合监察、审计部门进行立案审查。触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如实填报境外机构会计信息统计报表和对规定报告、备案事项不按要求办理,隐瞒真实情况:
  二、不按规定办理境外产权登记手续;
  三、未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或未办理有关法律手续,将国有资产产权以个人名义注册;
  四、未经批准向外方担保,造成国有资产流失;
  五、未按规定在境外发行股票上某;
  六、未按规定权限处置国有资产;
  七、逃避国家监督、检查,私立账户,转移资产;
  八、发生境外人员携款潜逃事件,造成资产损失;
  九、其他。
                                六章 附 则
  三十四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各某某、自治区、直辖某、计划单列某财政(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可根据本办法制定补充规定或实施细则,报财政部备案。
  三十五条 本办法发布前关于境外国有资产管理的行政规章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

相关内容

热门资讯

福州市政协委员聚焦人工智能生态... 市政协委员聚焦人工智能生态构建与多元应用 勾画“数智应用第一城”实施路径 从产业生态构建到企业出...
从传统农贸市场变身知名网红消费... “这里非常棒!”1月16日,在福州市仓山区下渡街道展进路先锋市场,来自西班牙的游客Julen拿着手机...
福州公交集团:锚定民生坐标 驱... 出行见证城市发展,公交串起民生温度。近日,福州市2025年“人民群众最满意的十件实事”评选结果揭晓,...
“成”批好物“安”排上! (来源:邯郸新闻网)转自:邯郸新闻网1月17日,邯郸市“邯宝坊特产·乐惠京畿”推进月成安县专场活动在...
中央气象台1月20日10时继续... 来源:中央气象台 中央气象台1月20日10时继续发布冰冻黄色预警:预计,1月20日14时至21日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