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或2023(历届)最高院关于劳动争议一裁终局的最新意见 最新或2023(历届)最高院关于劳动争议一裁终局的最新意见
创始人
2026-01-07 16:10:56

  引言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 下列劳动争议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一)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争议;

  (二)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三条 劳动者依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如果仲裁裁决涉及数项每项确定的数额均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应当按照终局裁决处理。

  关于一裁终局中的“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如何理解最高法院于1月26日作出如下回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问题的回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三条中的“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是以仲裁裁决为准还是以劳动者申请的数额为准经我们研究现回复如下,

  我们认为当劳动者依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47条追索劳动报酬、经济补偿、工伤医疗费或者赔偿金申请仲裁的数额与仲裁裁决的数额不一致的应当以仲裁裁决的数额为准。主要理由是,

  首先从一裁终局制度设置的目的看。根据仲裁裁决数额来确定一裁终局更符合这一制度的规范目的。设置一裁终局的目的就是为了更加迅捷地终结劳动争议使劳动者的合法利益受到及时快速的保护。如果依据劳动者申请的数额来确定是否属于一裁终局实务中很多劳动者申请仲裁的单项数额往往较高而仲裁裁决确定的数额却又较低。如此一来势必导致一裁终局制度形同虚设最终也不利于劳动纠纷的快速解决。

  其次从劳动者利益的保护来说。劳动者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47条第1项请求仲裁裁决而以仲裁裁决确定的内容来认定其是否为一裁终局能够使劳动者的司法诉求获得更快的满足。劳动者的仲裁申请限定在“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以内恰恰体现了劳动者基本生存保障的要求。如果对于劳动者这种基本生存保障的要求不及时满足很容易使劳动者的基本生活生存需求陷入困难这既不利于社会的稳定又影响了国家的长治久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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