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少年儿童是推进强国建设、民族复兴伟业的未来生力军。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要求,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权益保护,强化未成年人犯罪预防和治理。社会支持体系建设一直与未成年人检察工作相伴而生、共同发展,司法社工作为社会支持体系建设的专业力量,协助检察机关实现对罪错未成年人的司法转处和再社会化,对于完善我国未成年人司法体系建设、提升未成年人检察办案质效意义重大。如何完善司法社工制度体系,激发未成年人检察社会支持体系深层动力,是新时代破解未成年人检察工作高质量发展的重要课题。
一、司法社工的价值面向
司法社工作为未成年人司法社会支持体系的重要一环,有助于更好地维护涉案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实现对未成年人的教育矫治和再社会化。其价值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以精准帮扶助力涉罪未成年人回归社会。当前,加强未成年人犯罪预防和治理是我国未成年人司法的核心工作。司法社工凭借其优势,为涉罪未成年人提供全面、专业的精准帮扶服务,有助于涉罪未成年人快速回归社会。二是以专业化服务手段拓宽未成年人司法保护视角。涉罪未成年人普遍存在认知水平低、成长轨迹不良、情绪控制能力不稳定等特点,未成年人司法保护以及恢复性司法制度的建设必须围绕其特殊性展开。我国现有的涉罪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制度过于原则化,且多数是以单一的法律视角对涉罪未成年人进行评价。而司法社工不仅可以解决进入司法环节的未成年人问题,还可以溯流而上,发现和消除未成年人涉罪背后的深层社会问题,其不仅是司法保护的有力抓手,更是社会保护的得力助手。三是以全新协作方式推动社会治理模式创新。传统的犯罪领域社会治理模式往往侧重于由上而下的管理和控制,而司法社工的介入强调从下而上的参与和合作。通过搭建平台、整合资源、提供服务等方式,司法社会工作可以引导社会各方力量共同参与到未成年人犯罪预防和保护中来,形成政府主导、社会协同、公众参与的社会治理新格局。这种多元主体协同参与的治理模式,不仅是普及宣传法律知识、引导未成年人增强法治意识的过程,更是逐步提升社会治理的法治化水平、促进社会关系和谐稳定的过程。
二、我国司法社工制度的问题检视
法律地位模糊,价值发挥有限。目前,我国司法社会工作没有专门法律予以规范,司法社工在法律层面没有明确的职能定位,再加上相关部门鲜少普及社工概念,大众普遍认为社工类似于居委会大妈的角色,结构性地位缺失和自我认同感缺乏降低了其参与司法实践的实效性,无法真正发挥出有效引导涉罪未成年人回归社会的价值。如陕西省部分地区的法院、检察院采用购买服务的方式引入司法社工,但这些司法社工介入程度普遍较浅,且多数在涉罪未成年人的社区矫治阶段介入,审前、审中阶段介入不足。
准入标准缺位,监督机制不健全。我国司法社会工作职业准入欠缺一体化机制,各地标准不一,随意性大,很大程度上影响了司法社工队伍整体的专业化水平。当前,从事司法社会工作的人员所学主要集中在社会学、教育学以及心理学等专业,其对法律知识的掌握较为有限,工作中多依赖社工理论与社会经验,主观性强;参与司法工作后的再教育,也主要是零散式、碎片化、点对点的速成培训,培训效果难以保证。此外,检察机关、民政部门、团组织等对社工组织的后续监督管理体系不健全,各地区关于司法社工权利义务的具体内容尚未形成统一认识,缺乏相应的责任追究机制。对于司法社工调查程序违规、结论失实等情形缺乏明确的责任认定标准和惩戒措施,此种监督模式导致司法社工的工作运转仅凭借其自身职业操守,容易出现人浮于事、胡乱作为的现象。
资源供给不足,后续发展乏力。目前,未成年人司法社会工作尚未纳入党委、政府关于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工作的常态制度中,相关机构难以获得稳定、充足的经费支持。有些地方的社工机构甚至是以志愿服务的形式、“零成本”的运作方式开展工作,对社工的聘用、培训、管理、考评等均由社工机构自己负责,社工在晋升、交流等方面存在较大障碍,导致很难吸引高素质专业人才的加入,工作质效难以保证。比如,陕西省目前仅有西安市检察机关建立区县院自行筹资、市院统一兜底的社会支持体系经费保障制度,西安市检察院连续四年每年申请20万元统一购买社会服务,有条件的区、县检察院可自行购买部分服务项目,超出部分从市院购买服务中列支,但去年此项经费列支也已取消,只有3个区县院保留了自行购买经费。
三、司法社工制度的发展完善路径
完善准入机制,加强经费保障。检察机关应协同共青团组织、民政、妇联、关工委等职能部门进一步梳理司法社会工作服务需求,制定服务清单、出台服务标准,明确司法社会服务机构的资质和条件。在发展过程中,检察机关和团组织要加强监督,鼓励社会组织创新社工培育、管理及社会工作服务机制,采取先行试点、逐步推开的办法,在资金配给、政策扶持、办公场地、业务指导等方面给予支持和帮助。同时推动更多地方政府通过购买公共服务的形式扶持社会组织成长、提升其服务质量,保障社工组织稳定的经费来源,切实改善社工的工资收入和工作条件。
明确职能定位,清晰界定权利义务。对司法社工身份性质的认定,可参考社会调查员的相关标准,将司法社工界定为司法辅助人员,辅助司法机关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2023年,相关部门出台了《未成年人司法社会工作服务规范》。这是司法社会服务工作领域的第一项国家标准,它对不良行为干预、严重不良行为矫治教育、社会调查、帮教等未成年人司法社会工作服务的流程、内容等进行了明确,但指导具体办案时仍过于宏观,且由于地区发展不平衡,司法社工配套保障不一,这一国家标准尚不能统一落地适用。建议各地因地制宜,制定《社工介入未成年人司法工作实施办法》等实施细则,就司法社工介入时间、介入模式、工作流程、权限范围、履职待遇、考核监督等问题作出细化规定,清晰划分司法社工与未成年人司法人员的职责边界,明确司法社工的权限范围,赋予司法社工在社会调查中享有阅卷权、会见权,以及对涉罪未成年人的教育权,全方位保障其履职所需的基本权利。
探索专业化培养模式,完善监督机制。司法社工的专业化对于更好实现对涉罪未成年人的权利保护、教育矫治、预防再犯,以及帮助涉罪未成年人重新回归社会,具有重要意义。可以建立“标准准入—系统培养—动态管理”三位一体的司法社工专业化建设机制,确立“社会工作+法律基础”双核能力指标,设立分级执业认证体系。可以依托高校社会工作专业设置司法社工方向的专业课程体系,加强政校协同一体化培养,并根据社会调查、观护帮教、心理干预等不同职能模块设置专项能力证书。同时,可以建立司法机关与行业协会监管平台,对司法社工实行服务档案电子化追踪,将个案质量评估结果与职业权限动态调整相衔接;建立与司法社工职能相适配的闭环式监督制度,通过前置性资质筛选、过程性能力锻造、结果性效能评估,切实提升司法社工的专业能力和职业素养。
(作者单位:陕西省人民检察院)